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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外廓尺寸超限

一、宣传标语

货车超限别侥幸,安全行驶要牢记

二、相关规定

(一)主要法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二)裁量基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属于轻微情形,不予处罚;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属于较轻情形,处二百元罚款;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属于一般情形,处一千元罚款;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属于严重情形,处三千元罚款。

三、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长江大桥北桥头对陈某某驾驶东风牌牵引车渝****、凯事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渝*****挂开展执法检查时,经现场勘测发现,该车运载货物为百货,测量出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52米,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4米,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违法超限运输(外廓尺寸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之规定,车货总高度>4.5米,属于严重裁量情节,依法对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

(一)违法原因

1.陈某某对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的法规认识模糊,存在“多拉高装能多赚钱”的功利心态,抱有“偶尔超限未必被查”的侥幸心理,忽视了安全行驶的相关规定。

2.所属货运企业亦未严格落实装载核查制度,对挂车装载高度等关键指标监管缺失,未有效开展外廓尺寸超限危害的安全培训,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缺乏管理。

(二)造成的危害

1.车货总高度超4.5米易触碰桥梁、隧道、限高杆等设施,引发车辆剐蹭、设施损坏,甚至导致车辆倾覆,对自身及其他车辆通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高车辆可能撞击公路沿线的交通标志、路灯、桥梁支座等设施,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2.超高车辆在狭窄路段或弯道易因通行困难引发交通拥堵,甚至导致交通事故,影响道路通行效率。

(三)存在的风险

1.陈某某因严重裁量情节被处罚3000元,若再次违规可能面临更高罚款。

2.所属企业若被查实监管失职,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超高车辆重心不稳,易在行驶中发生侧翻,尤其在转弯、制动时风险剧增,可能造成驾驶员伤亡及货物损毁。

3.除3000元罚款外,若撞击公共设施或引发事故,需承担设施维修、事故赔偿等费用,经济损失可能远超罚款金额。

来源: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