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核心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实现司法资源高效利用,同时让当事人获得从宽处理。但不少当事人对制度存在误解,以为能“两头占”——先在检察机关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享受从宽,到法院再翻供或上诉翻案,既能保底又能博无罪,这其实行不通。

检察机关不会认可这种做法:如果法院庭审时法官询问是否认罪认罚,当事人反悔不承认,检察院会立即撤销具结书,之前承诺的从宽失效;如果一审认罪认罚后上诉,理由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等于否定之前的认罪认罚,同级检察院会提出抗诉,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适用,反而可能加重刑罚。

认罪认罚的核心是自愿和真实,不是“随便签了再反悔”的工具。制度要求当事人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事实,还要有实际认罚行动,比如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如果认罪是被诱导或非自愿,辩护律师可以核查背景和过程,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晓法律后果,若存在非法胁迫或引诱,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维护合法权益。

量刑协商也有规范,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前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当事人有权了解基准刑、计算标准和从宽幅度,确认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比如不起诉、缓刑)和预期一致再签。如果对罪名或刑期有异议,不要直接拒绝,可以说明需要委托律师阅卷后再决定,避免盲目签字。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和阶段有关,越早认罪从宽越大——侦查阶段认罪可能比庭审认罪多10%-20%优惠,但一旦签字反悔,起诉前反悔检察院会重新考量量刑建议,审判中无理反悔会收回从宽。上诉也要谨慎,如果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可能抗诉,导致二审加刑。

总之,认罪认罚是“双向选择”:司法机关节约资源,当事人获得从宽,但前提是真诚认罪认罚,不能把制度当成“反悔游戏”。要么确认有罪、接受从宽到底,要么认为无罪、请律师全力辩护,犹豫不定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