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在古装剧里看到豆蔻少女披红戴花、坐上花轿的桥段,下意识觉得这是古代独有的温婉风雅。可真正沉下心翻阅史料、触碰历史的真实肌理才会发现,十三四岁尚未发育成熟的女童匆匆嫁人,从来不是什么美好传统,而是中国古代社会延续千年的残酷现实,是底层女性在律法、生计、战乱与愚昧观念的层层裹挟下,不得不咽下的生存苦果。
在古代,早婚从来不是民间自发的选择,而是被律法死死框定的规矩。周代提出的“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本只是成人礼的礼制说法,并非强制婚嫁的命令,可随着时代更迭,这条礼制渐渐变了味。北周时期(557年-581年)的《婚律》更是直接明文规定:女子年满十三岁,无论官民、军民,都必须按时嫁娶,没有丝毫变通的余地。唐代完全承袭了这一早婚习俗,武则天14岁被选入后宫,杨玉环更是在13岁就嫁给寿王李瑁,皇室以身作则践行早婚,民间百姓自然不敢有半分违抗。
到了明清两代,《大明律》《大清律例》将女子法定婚龄明确定为14岁,司马光曾在《书仪》中发声反对早婚,提出女子婚嫁不宜超过20岁,可这样的理性声音在民间毫无分量。女子过了15岁还未许配人家,就会被邻里街坊嘲讽“嫁不出去”,父母会被指责不懂治家规矩,甚至还要面临官府的罚款。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谁家都不敢让女儿多留几年,早早备上嫁妆、寻好婆家,成了所有家庭的头等大事。
比律法逼迫更现实的,是农耕社会的生计压力与乱世里的保命需求。古代靠天吃饭的农家,没有多余的粮食养活闲人,女童从七八岁开始就帮着家里喂猪、拾柴、纺线织布,到十二三岁,已然是能分担家务的“半个劳动力”。早早把女儿嫁出去,既能省去一份口粮,还能换来聘礼补贴家用,军户人家更是急于嫁女,只为躲避兵役带来的苛责与灭门风险。
尤其是魏晋南北朝的三百六十九年间,王朝更迭快如走马灯,平均28年就换一次帝王,北方铁骑南下时,烧杀掳掠是常态,未出阁的少女是最先被掳走的群体,被辱称为“两脚羊”,沦为任人宰割的战利品。
在朝不保夕的乱世里,未嫁女子就像狂风中的浮萍,毫无自保之力,而早早嫁入夫家、冠上夫家姓氏,就能得到宗族的庇护,一堵土墙、一把柴刀,都是乱世里最珍贵的保命符。皇室用联姻稳固政权,百姓用早婚换一线生机,本质上都是把少女的青春,当成了生存的筹码。
更让人揪心的,是古代扭曲的生育观与极差的医疗条件。古代婴儿夭折率高达40%以上,直接拉低了全社会人均寿命,平均仅35岁左右。在“人生七十古来稀”的认知里,所有人都执着于“早生多育、开枝散叶”,药王孙思邈在《千金方》中记载“女子十四经血下,即有子”,这句话被民间奉为真理,没人在意十三四岁的女童骨盆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根本承受不了生育的损耗。
彼时乡间的接生条件简陋到令人心惊,接生婆的工具箱里,只有一把剪刀、一包草木灰、一壶烧酒,没有消毒手段,没有急救措施。十三四岁的少女难产,在产床上挣扎一夜,母子双亡是常有的事,可乡间依旧传唱着“宁可坟头立,不可女大留”的歌谣,把早婚早育当成天经地义的事。这些被迫早婚的少女大多目不识丁,心中的恐惧与委屈无处诉说,只留下“小姑十三郎十四,昨夜点灯拜天地,今夜红灯照新泪”的民谣,道尽年少为妇的悲凉。
这场延续千年的童婚悲剧,直到近代才慢慢迎来终结。1906年,天津《大公报》刊发《劝戒早婚说》,列举少女早婚生育身亡的案例,试图唤醒民众;1912年,民国《暂行新刑律》首次将法定婚龄提至男18岁、女16岁,从法律上限制童婚;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彻底斩断了童婚的根。
那些尘封在历史里的十三四岁新娘,从来不是古装剧里的温婉佳人,只是被时代逼得提前长大的孩子。凤冠霞帔的华美之下,是未成熟身躯的负重前行,是千年里无数女性的无声悲歌。如今我们早已告别了那个残酷的时代,更该明白,每一个女孩都该拥有肆意成长的权利,不必被生计逼迫,不必被战乱裹挟,不必被愚昧束缚,在最好的年纪,慢慢长大,好好生活。
参考资料:
1. 《中国古代妇女史》,段塔丽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2. 《备急千金要方》,孙思邈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
3.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官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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