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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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璐报道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2月,新修订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了湿地保护法治保障。此次修订有何意义?新增了哪些内容?有哪些辽宁特色?

“2007年,我省首次出台《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依托该条例,我们在生态修复、物种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省林草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工作人员吴迪告诉记者,全省现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要湿地31处,建成湿地公园40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6处,形成了较为严格的保护网络。

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确保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在全省更好落地执行;二是系统解决阻碍我省湿地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矛盾,并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这次修订,我们在严格遵循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要求的同时,也充分结合全省湿地的特点,创新性提出多项条款。”吴迪说。

比如,辽河口是“浅海水域—裸滩—河口—盐地碱蓬群落—盐地碱蓬芦苇群落—芦苇群落”的海陆交汇湿地景观,在我省乃至全国湿地类型中独树一帜。为此,在辽河口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多层次协同保护机制,推动实施水系连通、栖息地修复等关键工程,以守护这片独特的海陆生态脉络。这将系统性提升辽河口湿地的生态功能,筑牢黄渤海生态屏障。

“在湿地修复方面,由于我省滨海湿地的占比最大,接近50%,因此修订也规范了滨海湿地的修复措施。”吴迪介绍,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保护自然岸线和沿海滩涂,严控陆源污染物直排入海,综合开展退围还滩、退养还滩、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水鸟生态廊道建设,修复滨海湿地生物栖息地,恢复和提升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服务功能。这是上位法中没有详细列出的。

此外,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认识湿地、了解湿地、保护湿地,我省提出将每年的6月1日所在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并特别增设处罚条款,“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规定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