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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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热衷于推行内部PK制度,设置不合理考核目标和严苛的惩罚措施,并强制收取员工PK金,实为变相扣除其工资。
“惩罚多奖励少,公司的PK制度让人无奈。”日前,河南郑州女孩卓卓(化名)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外贸公司会不定期开展PK(该词源自英文“Player Killing”的缩写,意为两方间的“比拼”“较量”——编者注),给每个业务员制定业绩目标,完不成就要受罚,而业绩指标“高得离谱”。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外贸、美容、美发等行业,一些企业热衷于推行内部PK制度,并发展出“对抗型”和“自我挑战型”两种模式:前者是让员工(团队)之间进行PK,后者是给每个员工(团队)设置业绩目标,使其“自我PK”。一些企业强制向员工收取高额PK金,若PK失败则不退还,还有企业设置了严苛的惩罚制度。
用人单位能以PK之名随意惩罚劳动者吗?记者由此展开了采访。
完不成目标就“连坐”受罚
据卓卓介绍,她所在的公司主要向海外销售生产线。在去年的一次PK中,主管为老员工定下了当月至少50万美金的业绩指标,新员工也需完成20万美元的销售额。“我们的产品单价较高,所以谈单周期长,单量不稳定。实际上,一年下来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业务员可以完成50万美元的销售额。”卓卓说。
这次PK还实行小组“连坐”制度。卓卓透露,自己当时有一笔订单刚刚回款,所以幸运达标且位列第一,但由于同组的同事未达标,她不仅拿不到奖金,还要一起受罚。
她回忆称,惩罚采取抽签制,自己抽到了做20个蹲起,还有同事抽到对着垃圾桶唱歌、每天加班半小时、打扫办公室卫生等。“主管拍摄了我们受罚的视频,大家都很抵触,但没人敢反抗”。
广东珠海的美容师张女士也有类似经历。她此前供职的连锁美容院共有4家门店,老板给每家门店布置了每月盈利50万元~80万元的PK额,如果完不成,全员都要接受吃苦瓜和辣椒的惩罚。张女士坦言,这几年行业竞争激烈,门店每月最多也只能营收十几万元,所以受罚成了常事。“有一次,老板在小米辣上挤了芥末,几位同事边吃边哭。”
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分析称,一些行业之所以热衷于采用PK制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名企内部的“赛马机制”等PK模式被广泛宣传为成功密码,引得一些中小企业效仿;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倾向于寻找能调动气氛、快速见效的管理工具,但其设计和执行又缺乏人文关怀,最终滑向粗暴的惩罚,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的同时,还易催生恶性竞争和团队内耗。
“PK机制的本质,是部分企业逃避在员工培训、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应尽责任,以内部竞争代替精细化管理,将业绩压力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表示,强制单休、加班等惩罚措施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体罚等羞辱性惩罚则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健康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企业管理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收取员工PK金用来发奖金
“这哪是PK,分明是付费上班”“我怀疑公司在靠这个创收”……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上,不少劳动者吐槽PK现象时提到,曾被所在公司强制收取PK金。
张女士也向记者表示,自去年2月入职到9月离职,短短7个月内,她被美容院分多次共收取了10500元PK金且拿不回。去年9月,张女士被辞退。为了追回PK金,她进行投诉并与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后,老板对张女士表示“你先撤销投诉,钱一定分期给你”。目前,张女士共拿回6000元PK金。
来自上海的美容师安安(化名)对PK金也不陌生。去年,她曾在上海普陀区一家连锁美容院工作,3个月内便遇上3次PK,被收走PK金近千元。她解释称,PK一般在周年庆、促销等节点开展,公司将300多位美容师按资历分成4个等级,同级别之间进行PK,比拼内容是顾客充卡的金额。每个人都要提前交PK金,这笔钱会作为奖励发给每个级别的前5名。
“怎么能用我们的钱发奖金呢?这不合理。”安安多次向店长抗议,不久后,店长要求她主动辞职。后经警方调解,美容院向她返还了拖欠的工资和违规收取的PK金。
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已有多起与“PK金”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某连锁体检机构让员工每月上交150元作为业绩PK金,并将其奖励给业绩排名前三的员工。劳动者张某离职后要求公司返还PK金。二审法院指出,公司收取张某PK金的行为实际上系变相扣除其相应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李凌云向记者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完成考核指标而对其处罚,那么考核指标必须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90%以上的员工能够完成;如果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扣除其工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且扣除以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正向激励才能凝聚发展合力
“企业为激励员工采取奖惩措施,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张清鑫称,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内容须合法、合理、公平,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明确告知员工,奖励资金应来源于企业,惩罚的力度应与过失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张清鑫补充道,实践中,一些企业会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参与PK协议书”等,但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方面,所谓‘自愿’,可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劳动者担心被冷遇和边缘化,或是领导以影响晋升、考核相要挟。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协议本身约定了克扣工资、侮辱性惩罚等条款,那么该部分内容自始无效。”
李凌云建议劳动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形,应注意搜集并保存证据,如缴纳PK金的转账记录、PK细则的照片等。劳动者可先与企业沟通,要求其返还PK金、停止违法的惩罚。若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因PK惩罚造成人身损害,还可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尽量不要因为拒绝PK而旷工或违纪,防止企业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主动摒弃不合理的PK制度,构建以正向激励为主的良性竞争环境。”李凌云表示,可结合行业情况、市场变化,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目标,提供更多资源支持,并对达标的员工进行奖励。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创新与活力,最大限度凝聚起发展合力。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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