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现就贵阳市2026年防雷安全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事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2.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在开展上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事项时,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应的技术性服务,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事项
1.投入使用后的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2.检测机构为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三、防雷安全责任与监管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防雷安全隐患整改。
3.各检测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上传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4.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5.各单位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以确保公共安全。
6.贵阳市气象局投诉举报和雷灾报送电话:0851-85628121
特此公告
贵阳市气象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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