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开区法院“违背协议执行”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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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周某和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鼎房开”)就其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经开区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当事人方面指称,法院在(2024)冀0791执恢365号案件中的执行裁定,不仅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更涉嫌无视既有协议,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及案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一:“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司法尺度疑云

争议源于周某峰个人借款所引发的一系列关联案件。据了解,周某峰本人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但在其牵涉的民事纠纷中,法院对担保方鑫鼎房开的责任认定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据鑫鼎房开提供的司法文书显示: 在(2019)冀0791民初407号(张某智诉周某峰、鑫鼎房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鑫鼎房开承担连带责任,并已被强制执行16万元。

然而,在另外20起涉及周某峰诈骗的关联案件中,法院均认定鑫鼎房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鑫鼎房开一工作人员对此提出强烈质疑:“同一主体、类似事实,为何判决结果天壤之别?这种选择性追责,是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渎职,还是存在其他不为人知的干预因素?”

争议焦点二:白纸黑字的协议,为何在法院执行中“失效”?

本案的核心执行标的为银河湾小区1号楼08号底商。当事人周某强调,该房产的执行本应遵循一份明确的三方协议。

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明,债权人刘某霞、债务人鑫鼎房开及担保人周某曾共同达成协议,约定以周某名下该房产抵顶债务,并明确房产拍卖款优先用于偿还周某欠鑫鼎房开的195余万元债务,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刘某霞的欠款及对周某的补偿。该约定在当时的执行笔录中亦有体现。

然而,实际执行结果与协议背道而驰。该房产最终以260万元拍卖成交后,经开区法院将全部款项优先偿还了刘某霞,鑫鼎房开的195万元债权以及周某应得的补偿均未获清偿。

“我们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和执行笔录作为铁证,法院却视而不见,另搞一套。”当事人表示,“这种公然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执行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是否存在‘情大于法’或权力任性的问题。”

争议焦点三:执行异议能否撼动“知法犯法”的裁定?

为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鑫鼎房开已正式向经开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其核心论点包括: 1. 在周某未付清购房款前,08号底商的法律所有权仍归属于鑫鼎房开,并未转移至周某名下。 2. 周某所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扣除其上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部分,而非房产全额。

此外,鑫鼎房开还援引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3646号判决书。尽管该案二审维持原判,但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对一审关于“除斥期间”的认定进行了纠正。这在鑫鼎房开看来,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的偏差。

当事人质疑,经开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仅是对既有协议的漠视,更可能涉及对《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债权人撤销权等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希望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纠正这一明显的“错判错执”,但面对作出原裁定的法院自身,他们对结果深感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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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后续 本网旨在呈现案件各方的陈述与争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尖锐质疑,经开区法院及上级单位会作何回应?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渠道?本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