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市内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进行调整优化。现将调整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调整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1年以上”。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调整为“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连续满12个月以上”,取消“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调整为“购有15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车辆的”。
(五)“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调整为“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二、优化保障方式
(一)实行“全域通办”。打破户籍和工作地申请限制,线上线下常态化就近申请,方便群众办理。
(二)优化保障方式。实施市区全域线上“自主选房”,在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对于无法进行手机端线上自主选房的人员,可就近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选房。
(三)完善过渡政策
1.保障期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2.收入超过标准且过渡期满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3.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4.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
本通知所涉及调整内容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管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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