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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有市民向华商报反映称,购买西安市高陵区蓝湖九郡一套房屋,承诺2020年9月30日交房,结果延期到2021年5月交房,延期交房的赔偿金冲抵物业费,但并没有说冲抵到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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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华商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咨询。2月14日收到高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经查,该市民购买的房屋合同中约定2020年9月30日交房,房屋所在的楼栋已验收完成并于2022年6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关于反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同题,已督促开发商与反映人协商解决,如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路性责任,反映人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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