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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法院学术研讨是强化审判研究、促进审判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高层次、更有质量、更显水平的审判活动。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体开设《研法问道》专栏,邀请法院干警提笔凝思——或从疑难案件中抽丝剥茧,解构法律适用的精微要义;或在类案审理间寻踪觅径,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与法的碰撞中,剖白职业信仰的坚守与超越。欢迎关注!

本期分享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论文《数字时代“精神遗产”如何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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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

顺昌县人民法院洋口人民法庭庭长、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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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宇齐

顺昌县人民法院洋口人民法庭四级法官助理

在数字足迹无处不在的今天,每个人都在网络空间留下了独特的“精神印记”——可能是父母与子女间温情脉脉的微信聊天、记录人生里程碑的云相册,也可能是倾注心血的自媒体创作。当生命落幕,这些承载人格尊严与情感联结的数字资产,能否像实物遗产一样被继承?作为基层法院干警,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的一起微信聊天记录继承纠纷,让我们深刻感受到数字遗产继承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挑战,也结合调研积累的案例经验,对人格性数字遗产继承规则构建形成了更具体的思考。

调研观察

消失的微信账号背后的传承之困

这起典型纠纷的核心矛盾十分鲜明。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微信账号因长期未登录被平台注销,账号内留存的多年家庭聊天记录、珍贵合照等数据全部灭失;继承人多次通过平台客服尝试找回,却均被平台方以“账号已注销无法找回”等理由拒绝,合法诉求难以实现。

调研中我们发现,这类纠纷早已不是个例。随着数字生活深度融入日常,90后、00后订立遗嘱时,21.5%会涉及自媒体账号、数字版权等人格性数字遗产。与房产、存款等传统遗产不同,这些数字资产既承载着逝者的人格印记,又凝聚着生者的情感寄托,如何平衡继承需求与隐私保护、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成为司法裁判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裁判分歧并不少见。有的法院支持继承人对网络相册的访问权,认为情感价值应纳入继承保护范畴;有的则以“可能侵害隐私”为由驳回诉求,导致珍贵的家庭记忆永久封存。之所以出现同案异判,核心在于人格性数字遗产的继承规则不够明确,而调研中梳理的“身份核验难”“隐私边界模糊”“平台配合不畅”等问题,更让数字遗产的继承之路布满荆棘。

破题关键

人格性数字遗产的“分类继承”新思路

调研发现,人格性数字遗产并非“铁板一块”,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在人格属性、财产价值上差异显著。若采用“一刀切”的继承模式,要么会侵犯隐私权益,要么会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情感需求。结合大量调研案例,我们认为应当打破传统“人格/财产”二分法,对人格性数字遗产进行类型化划分,构建差异化继承规则,让传承既有据可依,又能精准保护各方权益。

(一)纯粹人格利益型:有限访问,守住隐私底线

这类数字遗产如加密日记、私人医疗健康数据、私密聊天记录等,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几乎无直接财产价值,核心价值在于守护逝者的隐私与人格尊严。针对这类遗产,我们主张采用“有限访问”原则——继承人可基于情感需求申请访问、复制与自身相关的内容,但不得行使控制权或处分权,且需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要求。

比如微信私密聊天记录,可能涉及逝者与第三方的隐私信息,平台可通过技术手段对无关第三方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仅向继承人开放与其相关的部分内容。这样既保障了继承人的情感权益,又守住了隐私保护的底线,避免因继承引发隐私泄露的“多米诺效应”。

(二)人格财产混合型:权利分割,兼顾双重价值

抖音、B站等自媒体账号,既包含创作者的人格标识(头像、昵称、创作风格),又具有广告收益、粉丝价值等财产属性,这类“人格+财产”的混合体,是当前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对此,我们探索“权利分割”模式,让人格利益与财产权益各得其所、并行不悖。

以某UP主账号继承为例,账号的人格属性部分(如昵称、原创内容的署名权)应予以保留,不得随意变更;而财产属性部分(如广告收入、付费专栏收益),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同时,继承人可在平台备案后继续运营账号,但需遵守“不篡改原创内容、不冒用逝者名义”的原则,既保障财产权益的合法传承,又充分尊重逝者的人格尊严。

(三)人格衍生财产型:完全继承,畅通价值流转

对于网红账号的商业价值、直播打赏余额、数字艺术品版权等,其核心价值是人格影响力衍生的财产权益,人格属性相对较弱。这类遗产的继承可参照传统财产继承规则,允许继承人完全继承,网络平台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保障财产权益顺利流转。

实践中,已有一些平台探索“数字资产继承服务”,允许用户生前指定继承人,死后通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权益转移;抖音等平台也明确支持合法继承相关权益。这种模式既符合《民法典》“合法财产均可继承”的立法精神,又大幅提高了继承效率,值得广泛推广借鉴。

规则构建

让数字遗产继承

“有章可循、温情落地”

结合调研实践,我们认为构建人格性数字遗产继承规则,关键要抓住“明确边界、平衡权益、多方协同”三个核心,让数字时代的“精神遗产”传承有法可依、流程顺畅、温暖人心。

(一)优化继承程序:让继承人“少跑腿、好办事”

继承程序繁琐是调研中继承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建立“阶梯式申请审查机制”:继承人申请访问纯粹人格利益型遗产,只需向平台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涉及财产权益的,补充继承权公证文书后,平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需要技术处理的(如匿名化、数据导出),平台应提供免费服务,不得额外设置门槛。

同时,积极推广“数字遗嘱”制度,鼓励用户生前通过平台预设继承范围,比如指定哪些聊天记录可被继承、哪些数据需永久删除,从源头减少纠纷。这种“未雨绸缪”的方式,既充分尊重了用户意愿,又大幅降低了后续继承的沟通成本和争议风险。

(二)划定隐私边界:用“分级保护”平衡需求

隐私保护是人格性数字遗产继承的“红线”,但“一刀切”禁止访问显然不符合情感传承的需求。我们在调研中探索“隐私敏感度分级”机制,让保护更精准、更具温度:一级隐私(如健康数据、性取向信息)原则上禁止继承;二级隐私(如日常通信)经匿名化处理后可允许访问;三级隐私(如公开社交动态、非私密照片)可自由继承。

这种分级模式既呼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又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情感需求。比如家庭群聊记录,经屏蔽无关第三方信息后,继承人可访问与自家相关的内容,实现“隐私保护”与“情感传承”的双赢。

(三)规范平台责任:打破“人死号消”的行业惯例

调研发现,部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继承权利,如“账号不可继承”“数据不予返还”等,这种“霸王条款”既显失公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对此,我们认为应明确平台的三大义务:一是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明确遗嘱效力优先于平台协议;二是建立逝者账号保护机制,在合理期限内不得随意注销账号或删除数据;三是提供便捷的继承协助服务,简化办理流程,积极配合继承人依法继承。

目前,抖音、华为云等平台已率先允许合法继承账号或数据,微信也支持近亲属申请访问相关数据,这种积极转变值得肯定。未来,还需通过监管引导与行业自律,让更多平台加入“数字遗产友好型”行列,摒弃“人死号消”的不合理惯例,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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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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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信聊天记录里的一句“爸妈想你”,到云相册里的一张全家福,再到自媒体账号里的人生感悟,这些人格性数字遗产是数字时代的特殊“精神财富”,承载着爱与记忆的延续。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既要守住法律底线,平衡好继承需求与隐私保护、平台权益的关系,更要用灵活务实、充满温度的规则设计,让数字遗产不再“无家可归”。

相信随着继承规则的不断完善,每一份数字时代的情感与记忆,都能找到合法合规、温暖人心的传承方式,让爱跨越生死界限,在虚实之间永续流淌。

供稿:法培处、顺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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