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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包产到户,马克思主义不是主张社会化大生产吗?包产到户这不是“倒退”吗?这不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吗?

本文就来谈谈包产到户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

一、在讨论包产到户之前,必须首先澄清马克思关于社会进步的核心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这句话极其重要。它的意思是: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是可以随意设计、随意推进的,而是像自然界的演化一样,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人们只能认识这些规律、顺应这些规律,而不能违背它们、超越它们。

他反复强调,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只有在它的物质条件已经成熟的时候才能出现。如果试图用行政力量“制造”新的社会形态,只会遭到规律的惩罚。

这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进步的核心思想:是“扬弃”,不是“硬拔”,是“自然生长”,不是“人为制造”。私有制的消亡、剥削的消失、共产主义的实现,都只能是条件成熟后的自然结果,而不能靠行政命令强行推进。

二、人民公社的教训:违背自然规律的“硬拔”

人民公社就是试图用行政力量“制造”社会化大生产,把农民组织成大规模的集体,实行集中劳动、统一分配。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简单理解,是把最终目标当成了当前任务,是用“以后应该怎样”代替了“现在实际怎样”。

从马克思的“自然史”观点来看,这恰恰是违背规律的典型:在生产力水平还处于手工劳动为主的阶段,强行推进需要高度发达生产力才能支撑的生产关系形式。

正如恩格斯所说,当我们不认识规律时,它会以破坏性的方式为自己开辟道路。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劳动积极性低落,大量农民温饱无法保证,无法解决激励危机和监督困境。

根源不是因为农民“觉悟不高”,也不是因为干部“执行不力”,而是因为这种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水平,违背了自然规律。规律以“贫穷的普遍化”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人们回到它划定的界限内。

人民公社的教训,从反面印证了马克思的核心思想:任何生产关系的变革,都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试图超越这个前提,用行政命令“拔高”生产关系,结果不是进步,而是倒退。

在前提条件未能成熟的情况下,任何人为的“制造”都会适得其反。物质前提不具备,社会化大生产就是空中楼阁,人的前提不具备,集体劳动就会变成“磨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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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产到户:让生产关系回到生产力要求的尺度

从形式上看,包产到户确实是“退”了,从集体劳动退到家庭经营,从统一分配退到“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但这个“退却”,恰恰是尊重规律的表现。就像一个人走错了路,退回来重新找到正确的方向,这不是“倒退”,而是“纠偏”。就像一条河流被强行改道导致泛滥,让它回到原来的河道,这不是“倒退”,而是“顺应自然”。

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机械化程度很低。农民的文化技术水平有限,难以进行复杂的协作。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灵活性要求高,需要分散决策。

在这种条件下,家庭经营是最适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它能够实现劳动与收益的直接挂钩,解决了激励缺失问题,决策的灵活及时更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为“自己干”必然精心卖力。

包产到户的智慧,就在于它让生产关系回到了生产力所要求的水平。这不是“否定社会化”,而是为未来的社会化创造真正的条件。

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

家庭经营这个形式,在当时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就应该让它发挥作用。强行消灭它,只会导致生产力的破坏。

包产到户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

粮食产量增长,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温饱问题,农民收入显著提高,农村面貌迅速改善,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条件。

这些效果,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衡量,证明了包产到户的合理性。这也正是马克思反复强调的,生产关系的变革,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那些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是符合历史规律的,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无论形式上多么“先进”,最终都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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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说包产到户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1.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

邓公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这段话里蕴含的恰恰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

2.符合“不能超越阶段”的历史条件论

马克思反复强调,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只有在它的物质条件已经成熟的时候才能出现。包产到户的智慧,就在于它承认了“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事实,承认了在这个阶段不能强行推行超越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

邓公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

这正是对“超越阶段”教训的深刻总结。

3.符合“自然历史过程”的社会进步观

马克思强调,社会进步是“自然历史过程”,不是靠行政力量“硬拔”出来的。包产到户正是对这种“自然观”的回归。

它不是上面设计的“改革方案”,而是农民自己在实践中创造的。

它不是用行政命令“制造”某种形式,而是让生产关系回归到生产力要求的尺度。

它不是强行推进“高级形式”,而是顺应现实条件,让自然规律发挥作用。

4.符合“为最终目标创造条件”的历史辩证法

包产到户的目标,不是永远搞家庭经营,而是通过家庭经营发展生产力,为未来的真正社会化创造条件。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在创造自身的掘墓人。

同样,家庭经营也在为未来的联合创造条件:

只有粮食产量上去了,农民吃饱了饭,才有余力搞多种经营。

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多余的劳动力才能转移到非农产业。

只有农民手里有了钱,才能购买农业机械,推动农业现代化。

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自己才会产生联合的要求,不联合就无法使用大型农机,不联合就无法对接市场。

这就是“自然扬弃”的逻辑:不是用行政命令“制造”社会化,而是让生产力自己“生长”出社会化的要求。当农民自愿选择联合的时候,那才是真正的、可持续的社会化,而不是“硬拔”出来的虚假社会化。

恩格斯说:“为了达到伟大目标而暂时走迂回的道路,有时甚至向后转,这决不是背叛。”

包产到户的智慧,就在于它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它不是要“倒退”到小农经济,而是要通过“退一步”来“进两步”。它不是要放弃社会主义目标,而是要找到实现这个目标的现实路径。它不是用行政力量“硬拔”,而是顺应自然规律,让生产力自己“生长”出社会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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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鼓励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经济,但在文件中一定会加一条“基于自愿基础上”,就是我们上面讨论内容在政策上的体现。

因为马克思反复强调过:任何生产关系的变革,都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当生产力水平还不具备时,强行推进“高级形式”,只会导致“贫穷的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