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个真实发生的司法案例,读完之后相信会给每一位读者敲响警钟——切莫因一时侥幸或贪图小利,逾越生态保护与法律规范的双重底线。
2019年8月,居住在淮河支流沿岸的罗某,日常靠耕种农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一家六口人的衣食住行、孩子学费、老人医药费,全压在他一人肩上。他常感叹务农收入微薄、劳作强度大,总盼着能找到一条门槛低、见效快的增收门路。
一次傍晚散步时,他注意到家门口的滩涂湿地常年聚集大量野生水鸟,白鹭翩跹、夜鹭成群、鹀类穿梭其间,生机盎然。一个念头悄然浮现:若能设网诱捕这些鸟儿转手售卖,或许比面朝黄土背朝天更省力、来钱更快。
谁也没想到,正是这个看似“无伤大雅”的念头,成了整个家庭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起点——最终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承担天文数字般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主意一定,罗某立刻付诸行动,迅速通过电商平台购入多张高强度尼龙捕鸟网及电子声波诱鸟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设备已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禁止使用猎夹、猎套、地枪、排铳和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文列为禁用猎具,但彼时的罗某只盯着“卖鸟收益”,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
单靠自己难以完成大规模捕猎,罗某随即动员其父罗某某与表弟王某某共同参与,并以“轻松赚钱”为由说服二人加入非法狩猎活动。
此后数月内,三人频繁夜间出动,在河道滩涂布网设伏,先后捕获黑水鸡、夜鹭、灰头鹀等数十种野生鸟类。这些外表普通、不起眼的小鸟,实则全部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俗称的“三有动物”。
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关键调节功能、具备科研观察价值、承载文化象征意义的本土陆生野生动物,是维系区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链稳定的基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严禁擅自猎捕、交易、运输。
罗某等人对此毫不在意,将所获鸟类按种类、大小分类装笼,以每只1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统一销往安徽阜阳籍收购人陆某某处。
短短三个月间,该团伙非法获利达4.36万元。直至当地村民匿名举报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缜密布控、精准收网,一举抓获罗某、罗某某、王某某及上游买家陆某某四名涉案人员,彻底摧毁这条横跨苏皖两省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除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外,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程序,力求实现法律责任追究与生态功能恢复并重。
为此,检方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专业评估,围绕被捕鸟类的种群数量、栖息地丧失程度、食物链扰动影响及区域生态服务价值减损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测算。
评估结论令人震撼:仅三个月非法猎捕行为,已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折合人民币6007500元,相当于需重建近200亩原生湿地植被才能部分弥补损失。
这意味着,四名被告人不仅要接受刑罚制裁,还须全额承担这笔巨额生态修复费用。
为扩大警示教育覆盖面,提升基层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与法治素养,2022年1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庭审现场设于洪泽湖畔某生态示范村广场,开展巡回公开审理,吸引周边327户村民自发到场旁听。
庭审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逐条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剖析非法狩猎对候鸟迁徙通道、湿地水文循环、昆虫种群调控等多重生态系统的连锁破坏效应,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普法实效。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定罗某、罗某某、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陆某某作为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共犯,亦被判处相应刑期。
同时判决四人就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额为6007500元。然而现实极为严峻:罗某长期无固定职业,家庭年均收入不足2.8万元;其父罗某某患有二级肢体残疾,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家中两名子女正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全家六口人蜗居于一套4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千元,家中无房产、车辆及其他可变现资产,连基本生活开支都需精打细算,根本无力支付如此高额赔偿。
执行法官经全面查控确认,罗某与罗某某名下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若机械适用强制执行手段,非但无法兑现赔偿承诺,反而可能加剧家庭生存危机,违背司法为民、善意文明执行的基本原则。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一味坚持现金赔付路径,极有可能陷入“判决有效、执行落空、生态失修”的尴尬局面,既削弱司法公信力,又延误生态修复黄金窗口期。
面对执行困局,法院联合检察院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在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基础上,创新提出“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复合型责任履行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当赔偿义务人确无经济能力履行金钱赔偿义务时,可在专业机构监督指导下,以从事符合生态修复目标的公益性劳动折抵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综合考量地域生态特征与鸟类栖息需求,办案单位决定安排罗某等人在洪泽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外围缓冲区实施人工造林工程,以栽植乡土树种方式替代现金赔偿。
选址洪泽湖湿地,源于其地处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路线核心枢纽位置,每年超百万只候鸟在此停歇补给,而滩涂植被退化正严重威胁其栖息质量。补植杨树不仅能快速形成遮蔽林带,还可涵养水源、固土防风、招引昆虫,间接重建鸟类觅食微生境,实现“以树护鸟、以林养鸟”的修复逻辑。
根据实施方案,罗某等四人须在指定地块完成200亩、共计4762株胸径5厘米以上健壮杨树苗的种植任务,并承担为期10年11个月的全流程管护职责——包括定期灌溉、科学施肥、杂草清除、病虫害监测与防治,确保成活率不低于95%,真正发挥生态屏障与鸟类庇护所功能。
尤为关键的是,方案附加一项可持续机制:待所植树木进入成熟采伐期后,所有木材销售收入不得归个人所有,须全额注入地方政府设立的“洪泽湖湿地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池”,专项用于扩大生态林面积、优化树种结构及提升管护智能化水平,构建起“种一棵、护十年、育百亩、惠万鸟”的闭环式生态修复长效机制,切实贯彻《森林法》关于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宗旨。
这起案件的办理,突破了传统“重惩罚轻修复、重判罚轻落实”的司法惯性,立足违法者实际履行能力与受损生态修复刚性需求,探索出一条融合法律刚性、人文温度与生态理性的新型责任承担路径,成功达成惩治犯罪、修复环境、普及法治三重目标,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司法实践的鲜活样本,生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读者:野生鸟类不是可随意取用的自然资源,而是维系地球生命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动机如何、规模大小、获利多少,凡未经许可猎捕、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触碰法律高压线,必将受到刑事追责与生态追偿的双重严惩。
唯有心怀敬畏、恪守边界、主动担当,让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成为全民自觉,我们才能真正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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