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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知道这会是一场硬仗。

一审已经败了。判决书摆在桌上,密密麻麻的理由归结起来就一句话:原告主张的包装图案,里面的元素都是“公有领域”的,矩形布局、坚果图案、色彩搭配,拆开看哪个都不新鲜,所以不构成侵权。

说实话,这个逻辑挺常见的。很多抄袭案件都卡在这一关——侵权方把权利人的作品大卸八块,然后指着每一块说:“你看,这个别人也在用,那个老早就有,所以你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个思路。

但我不这么看。

一、法律的逻辑,不应该是“拆零件”

我们在二审上诉状里写了一段话,现在看来,可能是扭转判决的关键:

“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孤立的构成要素,而是创作者将这些要素进行选择、取舍、安排与组合后,所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整体表达。”

这个道理其实很朴素。你去看《清明上河图》,里面的人、树、桥、房子,哪一样不是“公有领域”的?但把它们组合在一起,形成那个熙熙攘攘、气象万千的汴梁城,这就是独创。同理,我们当事人的坚果包装,那个绿色的主色调、那个金色边框的矩形布局、那个坚果剖面的图案、那个特定的字体——单独拎出来,可能都不新鲜,但把它们放在一起,在货架上打一眼,那就是“某王坚果”,不是别家。

我们要让法官看到的,不是零件,是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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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的焦点,从“像不像”变成了“怎么看”

开庭的时候,对方还在老调重弹:我们有自己商标,消费者不会搞混;原告都换包装了,还来告什么。

我当时的回应大概是这么个意思:

第一,商标是商标,包装是包装。你在包装上模仿别人的风格,消费者第一眼看到的是那个“感觉”,不是细看那个商标。等凑近了看清楚牌子,人家的商誉已经被你“蹭”完了。

第二,换不换包装是权利人的事,抄没抄袭是侵权人的事。我今天换了新衣服,不代表你可以把我昨天的衣服扒下来穿自己身上。

但最关键的,还是那个“怎么看”的问题。我们做了一份详细的比对图,不是把两个包装拆开对比局部,而是把两个完整的罐子并排放在一起,让法官直观感受:这个和那个,是不是看着像同一家的东西?

这就是我们坚持的“整体观察法”。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个方法。

三、2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赔偿金额是另一个角力点。

对方咬死了自己是小微企业,利润薄,200万是狮子大开口。我们得拿出实锤。

这个案子的特点是:侵权不是一家店,是好几家店在卖;不是一个人干的,是法定代表人叶某在背后组织;不是卖一阵子,是卖了挺长时间;不是不知道,是明知故犯——我们证据显示,在诉讼期间他们还在卖。

所以我们做了一个“穿透式”的举证:

把叶某拉进来,让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堵住“公司没钱就拉倒”的路;

把几家店的销售数据拉出来,加在一起,证明规模不小;

把销售时间拉出来,证明侵权持续时间不短;

把诉讼期间的销售记录拉出来,证明主观恶意不小。

法官心里有杆秤。最后判了200万,全额支持。

四、这个案子,留下的不只是200万

结案之后,有同行问我: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我想了想,不是200万,甚至不是改判本身。而是二审判决里那几句话——关于“整体观察法”的明确表述,关于“独创性判断不应简单剔除公有元素”的立场。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再有类似案件,侵权方想用“拆零件”的思路来抗辩,没那么容易了。法官会更倾向于站远一步,看整体,看效果,看那个作品“长什么样”。

对做原创的企业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对抄惯了的人来说,这是个坏消息。对我们做律师的来说,这意味着专业价值被看见、被认可——我们不只是帮客户打赢官司,我们是在帮这个行业的规则往前走一小步。

五、一点办案心得

最后说句题外话。

知识产权案子,尤其是包装装潢类的,很多时候不是在跟法律条文较劲,是在跟人的直觉较劲。法官也是人,每天看那么多案子,你给他讲一堆理论,不如让他看一眼——这个和那个,是不是太像了?

所以我们做这类案子,花时间最多的,往往不是写状子,是做比对。怎么呈现能让法官一眼看出“像”,怎么拆解能让法官理解“为什么像”,怎么举证能让法官相信“这不是巧合”。

技术问题,最终回到的是常识问题。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在刑事辩护、商事犯罪辩护,以及刑民交叉类的争议解决

我办案有个习惯:不管多复杂的案子,先把它“模型化”。就是把一堆看似乱麻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拆解成几个核心模块——事实模块、证据模块、法律模块、对手可能打的点、我们可能的应对。然后画一张图,告诉客户:我们现在在这儿,我们要去那儿,中间有几道坎,每道坎怎么过。这种“结构化”的办案方法,在这起包装案里也用上了。

如果读到这篇文章的您,正好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管是包装装潢被抄袭、商标被侵权,还是更复杂的刑事风险、商事纠纷——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