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体育馆对犯了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的许良武,宣布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一个身材壮实的中年人被押赴刑场。他那充满绝望和懊悔的神情,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也引起人们对道德、违法、犯罪等问题久久的思索。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清晨,重庆市近郊红旗河沟附近公路上的行人在蒙蒙雨雾中突然发现:路边野草丛中仰卧着一具身穿一套蓝色工作服的老年男尸。
市、区公安刑侦干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
现场给人以费解的猜测:口鼻腔有血溢出,附近樟树叶及杂草上摘落血迹,死者似乎是被人所害。尸体附近还有一双黑色平跟女式皮鞋。
因死者无任何身份证,公安机关当天便向全市发出了寻查无名死者的通报。
就在这时,城区有个名叫韩茂琴的老年妇女正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在四处打听她老伴赵跃庭的下落。她是街道义务交通队员,夜里在大田湾照看车。每天晚饭都是赵跃庭在七点左右从家给她送到车场。可是十五日夜里她等到九点还没见到人影,急忙赶回家,发现盛饭的篮子不见了,她穿的皮鞋也没有了,韩茂琴预感到老伴可能在送饭途中出了事。可是,她跑到附近几家医院打听,却没有老伴的影踪。
她又沿途查访,才在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的中门前听到摆烟摊的小姑娘说:十五日晚七点多钟,文化宫前公路上有辆机动三轮车在人行横道线前面撞倒了一个送饭的老大爷。三轮车被群众呼叫停住后,一男一女把老人抬上车后就开往上清寺方向去了。韩茂琴感到老伴凶多吉少,可又问不到肇事者的下落。
正在焦急万分的时候,她看到了公安机关寻查无名尸体的通报,韩茂琴急忙上前辨认,死者正是赵跃庭。
赵跃庭怎么会死在郊外?是谁把他害死的呢?
三轮车撞倒的老大爷正是赵跃庭。
文化宫门前,来往车辆成千上万,肇事那辆车又来去无踪,想查着罪犯不是大海捞针吗?
韩茂琴一腔悲愤在文化宫门前哭得死去活来。
可也真巧。一个身穿蓝装的青年听到老人的哭诉,告诉她:“那三轮车撞人时,我正坐车路过这里,见三轮车车门有西南制药三厂的字。”
也在这天,一家化工厂的汽车驾驶员也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说:“十五日晚七点多我的车经过文化宫中门,见到有辆西南制药三厂的三轮车撞了人。”还说他车上的几个人都可以作证。
公安机关查明肇事者是许良武。他是沙坪坝区食品公司经营部的保管员,学会开车不久。这部车是他不久前从西南制药三厂买来的旧车。不过,传讯他时,他矢口否认十五日进过城。
“证据证明,肇事的就是你这车,”传讯许良武的干警毫不动摇地说。
“不管咋个说,”许良武一口咬定:“我反正没有出车。”
但许良武没料到,就在他和公安干警“磨”的时候,车上的另一人——李显书把问题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许良武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十月十五日下班后,许良武驾着20——20744号三轮车,从沙坪坝运毛线到城区菜元坝。李显书被他叫去随车游玩。当晚七时许,在天雨路滑、刮水器损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违章超速行车返回沙坪坝,在文化宫中门附近撞倒赵跃庭。经群众呼叫,许良武停车和李显书一起将伤员抬上了车。
天昏人乱,人们以为肇事者是将伤员送去医院。但许良武将车开到江北区红旗河沟附近,掉转车头,趁黑夜无人慌慌张张地把受伤老人拖下车抛弃在公路边的野草中。这时,李显书发现后面有车驶近,急叫许“快点走!”许良武急忙驾车逃回沙坪坝。途经红岩嘴时,他叫李显书将被害人留在车上的雨伞,电筒和一双女式皮鞋甩到了公路边的陡坡下。
第二天,许良武冲洗了车厢内被害人的呕吐物,换了被撞坏的车头右角灯,并多次与李显书订立攻守同盟,叫她“死个舅子”也不承认十五日晚上进过城。
他们以为这事会神不知,鬼不觉。可没料到不出几天就双双落入法网。
检察机关认定许良武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李显书犯包庇罪,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辩论阶段,许良武的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为许良武的犯罪性质进行了长篇的辩解。认为,许良武犯了交通肇事罪是明显的,但没有犯故意杀人罪,他说:“在主观上,正如起诉书认定的许良武‘为逃避罪责,遂起甩掉伤者的恶念’,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正如起诉书指控的,只实施了为了逃避罪责为目的的抛弃行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正如起诉书上认定的,抛弃时,被害人已经处于‘生命垂危,不省人事’的状态,八小时左右就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只有肇事行为才是(受害者)致伤和产生死亡结果的原因。因此,被告人许良武的故意杀人罪难于成立。”
辩护人认为,许良武抛弃受害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一行为仍然“是交通肇事的继续和发展。”他引用《重庆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关于“对肇事逃跑和私撤、破坏、伪造现场者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认为:许良武肇事后在对受害者“抢救途中又抛弃逃跑,这与肇事后立即逃跑的本质是一致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只能同样“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来考虑”,不存在把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分割开来“数罪并罚”的问题。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代表合议庭指出:许良武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故意?许良武抛弃撞伤的赵跃庭主观上是没有希望老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按“交通规则”规定,许良武作为交通肇事者有着积极抢救伤员的特定义务。他不但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反而明知老人生命垂危,为了逃避罪责就置老人死活于不顾,将老人拉到郊外抛弃,放任其产生极可能死亡的结果。这就构成了放任性的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赵跃庭的死亡和许良武的“抛弃”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人被撞伤是否一定要死亡,因为没有经过抢救治疗,所以难以论断。但经过公安机关法医学检验鉴定,背定老人是在被抛弃八小时左右之后才死亡的。这段时间如果抢救及时、得当,就有可能不会死亡。
许良武把老人从有良好的抢救环境(肇事现场附近就有医院),拉到极难得到抢救的雨夜中的郊外,不仅把老人可能被救活的希望剥夺了,而且还把老人置于寒冷的雨夜,必然要加速老人的死亡。这一“抛弃”行为便和死亡的结果有了必然的联系。这种特定情况下的“抛弃”行为,就实际上是置老人于死地的、手段残忍的杀害行为。
所以,许良武既犯了超速行驶撞伤行人的交通肇事罪,又犯了为逃避罪责而残忍地将受害人抛至郊外致死的故意杀人罪。这和肇事后逃跑有本质不同的区别。
死刑犯致审判长的信当法庭审判长宣布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许良武死刑的时候,许良武哭了。然而,他的懊悔显然是过迟了。
五月十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许良武的上诉,核准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许良武被处决了,仍然有不少同志为他惋惜,他们说:许良武是一个只有三十五岁、具有初中文化的工人。工作表现较好,曾被评过公司的先进工作者,献计献策活动中还获一等奖。他“不是秉性残忍,一贯不仁道的人”,那么,他在短暂的时间竟犯下死罪,主观因素又是什么呢?
一些学过法律的同志说:“许良武撞倒了赵跃庭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仍属于过失犯罪,刑罚处罚是较轻的。如果他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就会自觉地承担起积极抢救被自己致伤的老人这样一个特定义务,并按章保护好肇事现场,向交通民警报案。这样,不仅赵跃庭可能得救,他自己受处罚也会从轻。即使伤员抢救无效死亡,他因为已经采取了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而不受到太重的处罚。然而,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因为怕政府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执照和赔偿经济损失,就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的死亡采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结果犯了故意杀人罪,害了人也害了己。”
许良武在临死之前,给审判长的一封信中写道:“我无时无刻不悔恨自己‘知法晚’,给社会,给人民和我家庭及本人带来的莫大痛苦,不幸!我实在是追悔莫及!”
这一血的教训的确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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