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喊声“搭把手”

可能想都不想就冲上去

可万一“出手”之后受了伤

责任应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为平整土地,雇佣翁某某驾驶“四不像”车辆作业。作业过程中车辆陷入泥坑,村委会负责人组织现场村民帮忙推车。

村民付某某听到呼喊后主动上前协助,却在拉车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651.7元。

事后,付某某向翁某某及村委会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6万余元。

“车子打滑,我没有让人来推车,当时也不知道有人来推车,没注意周围情况。而且我把原告扶起来的时候,他嘴里都是酒气。”翁某某辩称,自己受村委会雇佣,并未主动叫人推车,对付某某受伤并不知情,且付某某自身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付某某听到现场有人呼喊帮忙后,主动上前协助推车,该行为属于无偿帮工性质。事发时,案涉车辆由被告翁某某实际驾驶并控制,翁某某是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

01

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责任划分

翁某某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陷入泥坑、已有人员靠近帮忙推车的情况下,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明确拒绝帮工,且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谨慎规范操作,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考量作业风险的可预见性以及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境,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明确知晓帮工具体指示、现场作业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主动参与帮工,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翁某某对付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付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02

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责任划分

被告村委会为完成平整土地工作,与翁某某约定报酬,并约定由翁某某自带车辆以及提供驾驶劳务。翁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接受村委会的现场安排及管理,双方之间符合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

村委会作为翁某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据此,翁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村委会承担。综合全案情节,判决村委会赔偿付某某各项损失76007.45元。

法官说法

法律始终珍视并保护人们善意互助的情谊。当您出于善意帮助他人时,这份热心值得被尊重与呵护。同时,也请谨记:安全的帮助才是最好的帮助。

法律为善意的帮工行为撑起保护伞,但也提醒每一位热心人:帮工时注意安全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受助者的爱护。唯有善意与责任同行,互助之情才能温暖持久。

来源: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