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对受害人“小伤大养”的行为作出认定:合理治疗期仅30天,扩大损失部分自行承担。
2025年1月2日,在巩留县某小区内,田某向努某催债过程中,遭努某挥拳殴打面部,致眼部、鼻部、嘴部受伤。经巩留县公安局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努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后,田某在巩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1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5年11月10日,田某将努某诉至巩留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停业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法官前往医院查明,田某自2025年1月底,相关治疗已基本终结,但其以头疼、视力下降为由拒绝出院,医院多次劝导无果,遂于2025年3月28日按规定为其办理强制出院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努某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田某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结合医院证明,法院认定田某的合理住院治疗期间应为2025年1月2日至1月31日,共计30天。之后55天的住院是因个人原因导致,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努某向田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595.55元。
法官提醒: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后,受害人应积极配合治疗,在转院、用药、留观、出院等各环节遵循医嘱,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切莫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小伤大养”“挂床住院”等方式获取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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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艾迪拜·艾迪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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