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经常涉嫌强奸的朋友都知道,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下,强奸罪的出罪是非常困难的。
甚至在出罪以后,男方都尽量不要去申请国家赔偿,因为会被重新定罪。
不信?
下面说一个真实的“强奸罪”案例。
先说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0年10月12日下午,24岁的河南男青年小文在当地的一个美发店理发、洗面后,将两名女服务员小美和小丽约出到街上吃饭。
三人吃饭后,小丽回理发店,小文带小美去了一个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
洗浴后,小文将小美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
第二天早上,小文将小美送回美容美发店即离开,小丽向老板哭诉其被小文强奸,公安机关抓获小文。
任何一个脑子正常的中国人都能看得出来,小美自称被小文“强奸”不对劲。
然后,就是这起案件的离奇之处了。
请大家耐心一点,这是个漫长的过程。
2000年10月13日,小文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11月6日,因为证据不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0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离奇的是,一个月后,2000年12月28日小文又被被逮捕。
司法机关查来查去,还是证据不足。
2001年7月2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小文强奸一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2001年7月24日,小文被关押了208天后,被释放。
既然被错误羁押了,小文当然要提出国家赔偿。
2001年8月6日,小文就这208天,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鄢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书,对小文的请求不予确认。
小文当然不服,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当然维护自己的下属检察院,作出许检确复字(2002)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维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
小文当然继续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其因被错误逮捕羁押造成的损失,并为其恢复名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讲道理的,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许法委赔字第7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小文作出无罪认定为由,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小文被无罪羁押208天的赔偿金10291.84元。
你们以为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会乖乖地赔偿这10000多块钱吗?
把你放了就得了,怎么还有勇气来要赔偿?
梁静茹给你的勇气吗?
2004年6月23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同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鄢检刑诉(2004)31号起诉书,以小文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这次公诉以后,小文就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了。
一个月后,也就是2004年7月28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04)鄢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小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小文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小文吃牢饭去了。
小文当然不服,不断提出申诉。
但是,小文这么折腾,在河南地界上还会有什么好事?
2005年5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许立通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小文的申诉。
小文不屈不挠,继续申诉。
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立刑字第9号刑事决定,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0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许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和鄢陵县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小文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2008年6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刑三再字第002号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结果,你们也懂得。
2008年11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许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2007)许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
小文还是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2009年5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再申字第01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
小文总算明白了,在河南的地界上,这起案件是翻不了天了。
于是,小文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可能是这起案件过于离谱,最高院都实在看不下去了。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5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案件挪出河南,到了安徽,
事情总算有了转机。
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刑再2号判决书认定:小文无罪。
至此,小文已经被两次错误羁押共计1094天。
为了讨还公道,小文在拿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后,立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错误羁押1094天的国家赔偿。
这次,河南的司法部门不敢再搞妖蛾子了。
2018年10月1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0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向小文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1150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9000元,驳回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也就是说,赔了小文42万。
小文不服,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委赔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错误羁押1094天,只值42万。
从2000年10月12日,到2018年12月11日,整整十八年又两个月。
小文,因为一场风花雪月的邂逅,因为一个风尘女子的诬告,因为被错误羁押208天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正当要求,就再次被打入冤狱被错误羁押886天,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在法律的漩涡中震荡了整整十八年,终于在42岁那年,拿到了无罪判决和42万国家赔偿金。
这还算是个喜剧,还有更多的,是我们根本看不见,也无从知晓的冤案。
就算小文最终获得了正义,那迟来了十八年的正义,还算正义吗?
你,还相信法律吗?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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