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民辅警在派出所内殴打插话男子” 一案,近日迎来终审结果。当事人孙先生向记者证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涉案民警张某的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此前一审中,民警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两名辅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一年,三人还需共同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共计 28.8 万余元。
孙先生是甘肃兰州人,事发前其父母长期在西宁居住并经营小生意。2022 年 8 月 29 日,他陪同母亲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因健康码扫码出现异常,社区工作人员随即报警。不久后,孙先生与母亲被民警带至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派出所接受询问。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孙先生至今仍难以释怀。询问过程中,母亲试图向民警说明扫码异常的原因,话刚说几句,就遭到民警张某呵斥。见母亲受辱,孙先生忍不住插话劝阻,正是这一举动激怒了张某。
被强行拖进卫生间殴打的一幕,孙先生称终生难忘。他清楚记得,自己被人强行拉到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遭到针对太阳穴等部位的拳打脚踢,因力度过大很快昏迷。醒来时,他躺在冰冷的地面上,裤子湿透,许久才意识到自己被打得小便失禁。“我妈哭着冲进来,一遍遍问是谁打的,现场没人敢应声。” 孙先生回忆,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此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提起公诉。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派出所询问期间,孙先生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随即伙同辅警李某某将孙先生强行拖拽至女卫生间实施殴打,不久辅警吴某某也进入卫生间,对倒地的孙先生踢踹。三人共同施暴,导致孙先生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三人到案后,侦查阶段中,辅警李某某首次讯问便如实供述殴打事实;而张某、吴某某直至第五次讯问才承认参与殴打。一审开庭前,三人已先行赔偿孙先生 10 万元。一审审理期间,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人再赔付 188966 元,两次赔偿合计 288966 元,即 28.8 万余元。
案件另有一处细节:2025 年 4 月,西宁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显示,辅警吴某某在殴打孙先生过程中,不慎导致自身脚部骨折,事发当日即前往西宁市中医院就诊治疗。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某、吴某某身为民警、辅警,在处置警情过程中结伙故意殴打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三人均主动投案,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三人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5 年 11 月,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李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辩称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与瑕疵,无法确定孙先生伤情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殴打行为与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主张自身无故意伤害主观故意,反称孙先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并借助网络舆情干扰司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张某辩护人亦提出,司法鉴定委托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属孤证应予排除,且无法排除孙先生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建议宣告无罪。
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获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裁定书明确认定:本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足以证实孙先生轻伤后果系张某及两名辅警共同殴打所致;三人虽无事先共谋,但行为上相互配合、共同施暴,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孙先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裁定书指出:孙先生的行为对案件引发虽有一定影响,存在轻微过错,但其并未辱骂他人、未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不属于重大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三人刑事责任。
西宁中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孙先生表示,一审宣判时,他在法院门口难掩情绪,反复念叨 “张某终于被判实刑了”。如今拿到终审裁定书,内心反而趋于平静。他称尊重法院终审裁定,希望尽早走出这段痛苦经历,回归安稳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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