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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6月,北京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冯某,应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在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集团公司账户中的300万元拆借给子公司,用于支付紧急货款。三个月后,子公司将款项全额归还集团公司,并支付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集团公司股东因内部纠纷,以冯某“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过程
冯某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赵律师介入后,立即调取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冯某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子公司支付货款的凭证等证据。证据显示:第一,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资金拆借惯例,此前数十笔均经集团负责人同意;第二,冯某转账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紧急求助”信息,冯某回复“我先帮你协调”,随后转账;第三,资金用途系支付子公司货款,属于正常经营;第四,三个月后本息全额归还,未造成任何损失。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包括:第一,冯某的行为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且事后本息全额归还,未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第二,冯某作为集团财务总监,对关联公司资金拆借具有审批权限,其行为未超出职权范围;第三,本案本质上是股东内部纠纷引发的“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挪用资金罪律师成功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只要基于公司利益、未超出负责人职权范围、事后归还,一般不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资金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原了资金拆借的真实背景,成功阻断了刑事追诉。本案也提醒企业,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应完善审批手续、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