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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浙江省某县交警大队在国道设卡查处酒驾。王某某(化名,男,35岁,个体运输户)驾驶轻型货车途经卡点时,因未携带行驶证被执勤人员拦下。在沟通过程中,王某某因急于送货情绪急躁,与现场一名身着制服但未佩戴警号的人员发生推搡,致该人员倒地擦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后增援民警赶到,将王某某控制。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王某某家属委托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后,赵律师立即赶赴当地看守所会见。在梳理案情时,赵律师敏锐地注意到一个细节: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执法人员”实为协警陈某,事发时陈某身边并无正式民警带领。
赵飞全律师随即调取了该大队的勤务安排表和人员编制名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执法主体资格及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意见书》。赵律师指出: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及2025年袭警罪司法解释的精神,辅警虽可配合民警执法,但其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更不能单独实施盘查、拦截等执法行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协警,在无正式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拦车检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存疑。王某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抗拒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在庭审阶段,控方坚持认为陈某属于“在民警指挥下执行职务”,并出示了事后补写的勤务说明。赵飞全律师当庭播放了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事发前后约10分钟内,现场并无民警出现在陈某附近。赵律师进一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论证了“正在依法配合”必须满足“当场性”和“紧密性”的要求,陈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单独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同时,赵律师也进行了多手准备。他积极促成王某某家属与受伤协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书。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赵律师据此提出“即使构成犯罪,鉴于执法程序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已获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2025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警陈某的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基于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同时,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执法程序存在不当之处、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认为对王某某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焦点在于辅警的身份认定与程序合法性。虽然最终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入挖掘执法程序中的漏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这一相对理想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执法主体资格争议,辩护律师必须敢于“亮剑”,通过程序抗辩动摇法官的心理确信,为量刑协商增加筹码。同时,赔偿谅解等“软性”辩护措施也必不可少,刚柔并济方能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