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夫妻财产分别制,让内地债权人碰了钉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债的人名下没财产,房子车子全在老婆名下,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孙某(化名)欠了一屁股债,债权人吴某(化名)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孙某名下啥也没有,反倒是他老婆名下有一套房产。吴某心想:夫妻共同财产,总该有一半是我的吧?

结果法院一查:孙某和老婆都是香港居民,适用香港法律。而香港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分别制——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跟配偶没关系!

这下吴某傻眼了:房子是老婆的,老公的债,跟我有啥关系?

案情回顾:债权人的100万,追到了死胡同

孙某和吴某的债务纠纷,说起来并不复杂。孙某欠吴某钱,法院判了,孙某不还。吴某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孙某名下空空如也。

但吴某不放弃,他查到孙某的妻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上海,价值不菲。吴某心想:夫妻俩过日子,房子怎么可能只属于一个人?这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至少占一半份额!

于是,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对这套房产进行析产,确认孙某享有50%份额,然后用这50%来还债。

然而,孙某的妻子拿出了关键证据:她和孙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两人在香港结婚,一直适用香港法律。而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香港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分别制——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也归个人,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配偶没有自动共有权。

这套房子,从购买到登记,全是她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也是她一个人还的。孙某没出过一分钱。

法院判决:房子是老婆的,债权人请另寻他路

这起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应该用哪里的法律来认定这套房产的归属?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孙某和妻子都是香港居民,虽然妻子长期居住在内地,但孙某下落不明,无法确定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应当适用双方的共同国籍地法律——香港法律

而根据香港法律,夫妻财产实行分别制。这套房产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购买和还贷资金也全部来自妻子,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孙某不享有任何份额。

既然孙某对这套房产没有份额,债权人吴某自然也就无权要求用这套房子来偿债。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深度解读:为什么香港夫妻财产分别制这么“硬”?

这个案子,让很多内地读者感到困惑:两口子过日子,房子怎么可能只属于一个人?内地的法律不是这样啊!

没错,这正是内地与香港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根本差异。

内地:夫妻共同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房产等,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只要是在婚后购买的,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有。

香港:夫妻财产分别制

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4条,已婚女性的财产完全属于她自己,就像未婚时一样。丈夫的财产也同理。简单来说:结婚不改变财产的归属,谁挣的、谁买的、谁名下的,就是谁的。

这两种制度没有谁对谁错,只是立法理念不同。内地强调婚姻共同体,香港强调个人独立性。但对于跨境婚姻和跨境债务来说,这种差异就可能带来“惊涛骇浪”。

法院的裁判智慧:既要保护债权人,也要尊重法律差异

这个案子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涉港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路径。

在处理涉及香港居民的夫妻财产纠纷时,不能想当然地套用内地法律。要先确定准据法——是适用内地法,还是香港法?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国籍、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第二,划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边界。

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用债务人的份额来偿债。但这个权利的前提是:财产确实是“共有”的

如果根据准据法,该财产根本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那债权人就没有“位”可代,自然也就无权要求析产。

第三,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差异恶意逃债,但也不能让无辜配偶“背锅”。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审查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登记状况等,防止夫妻串通转移财产。但如果证据充分证明财产确属配偶个人所有,法院也不能为了追债而“牺牲”配偶的合法权益。

给债权人的三点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债权人提了个醒:

第一,借钱之前,先搞清楚对方的家底。

如果对方是香港居民,或者有涉外因素,要了解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别以为“结婚就等于财产共有”,在不同法域,规则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借钱给已婚人士,最好让配偶共同签字。

如果想让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最稳妥的方式是让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或者明确约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旦对方名下没财产,你很可能追不到配偶头上。

第三,执行阶段,先查清财产归属再起诉。

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前,先要确认目标财产是否真的属于夫妻共有。如果财产登记在配偶个人名下,且适用分别财产制,那这条路可能走不通。

结语:法律差异不是逃债的“护身符”,但也不是追债的“万能钥匙”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差异既可能被恶意利用,也可能成为无辜者的保护伞。

对债权人来说,跨境追债确实更难,需要更早防范、更全准备。

对债务人来说,别以为把财产转到配偶名下就万事大吉——法院会查来源、查出资、查准据法,假的真不了。

对配偶来说,如果你的财产确实是你自己的,法律会保护你。别因为另一半欠债,就被动“买单”。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借钱看人品,追债看法律。跨境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本文源自真实案例,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春赣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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