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扩散特性,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区域共治格局,对于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推动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共治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中,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标准不一等因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呈现出向更广泛地理范围动态扩张的趋势和风险,对跨区域执法司法合作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城市布局优化调整,一些地方的“两高”企业、落后产能外迁至行政区划交界处或“飞地”区域,呈现“去中心化”趋势,围绕着项目或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也随之而来,衍生出污染区域归属确认难、跨区域执法阻力大等问题。比如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解析,移动源已成为其头号污染源,占比超30%,而近年来尾气排放检验造假和劣质柴油黑色产业链的形成,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且移动源的高移动性更增加了大气污染区域共治的难度。

检察机关并非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主体,但其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使其在区域共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检察机关的介入会带来更强的司法刚性、更广的跨区域视野和更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检察机关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中找准监督发力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治理实际,拓宽监督路径和范围,创新监督方式和举措,推动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到实处。

例如,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损害赔偿金等。对于跨区域、重大涉嫌大气污染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调查初期,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及鉴定评估等提出专业性意见,引导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刑事诉讼标准展开,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在个案办理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物认定、排放量核算、污染扩散模拟、损害评估等关键证据的取证标准和要求进行细化统一,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尺。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可抢抓AI赋能法律监督先机。可探索建立环境司法办案辅助系统,自动关联分析企业排污许可、环评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环保画像”、风险评级。探索量化评估,打造监督闭环,对检察建议回函的落实情况、公益诉讼判决或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跟踪监督,运用监测数据,量化评估整改效果,确保闭环。畅通外部线索移送机制,联合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构建社会多元共治体系。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法治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大气污染治理合力。

系统治理是大气污染区域共治的内在要求与基本方法,行刑衔接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检察机关肩负刑事追诉、公益维护、协同推动等多重使命,建议通过构建全链条的线索发现机制、前移关口引导取证、优化刑事追诉流程、深化区域检察协作等一系列具体路径,不断强化履职效能,真正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区域壁垒和程序阻隔,构建区域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高翔、柯苇、陈玙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抄鹏飞,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