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31岁的张女士和35岁丈夫赵先生结婚4年,因张女士输卵管问题难自然受孕,两人做试管成功怀上。孕期张女士做了10多次产检,怀孕5个月四维大排畸检查,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大年初四,张女士生下男婴,赵先生却被告知孩子右脚缺4根脚趾,张女士崩溃大哭,赵先生直言若产检发现可能不要孩子,如今为治疗发愁,不知医院是否担责,孩子的未来该怎么办。
2026年大年初四,赵先生在产房外蹲坐着,手里攥着提前准备好的婴儿抱被,手心全是汗。
他时不时抬头往产房方向望,嘴角忍不住往上扬,盼了4年,终于要当爸爸了。
产房的门开了,护士抱着一个小小的襁褓走出来。
赵先生一下子站起来,激动得话都说不囫囵,问护士大人孩子都还好吧。
护士的表情有点凝重,迟疑了几秒才说,大人没事,孩子右脚有点异常。
赵先生没反应过来,追问什么异常。
护士把襁褓递给他,让他自己看,他小心翼翼掀开,心脏瞬间像被攥紧了。
孩子的右脚,只有1根脚趾,另外4根,压根没有。
他脑子一片空白,连抱孩子的力气都快没了。
冲进产房,就看见张女士躺在床上,谁能想到,盼了这么久的孩子,会是这个样子。
张女士的输卵管一直不好,结婚4年,两人没少跑医院。
中药喝了一大筐,各种检查做了无数次,钱花了不少,肚子就是没动静。
后来医生建议做试管,两口子几乎没犹豫就答应了。
试管的罪,真不是一般人能受的,有时候反应大,吃什么吐什么,人瘦得不成样子,却从来没喊过放弃。
赵先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每天陪着她,变着花样给她做吃的。
好不容易等到确认怀孕的那天,两口子抱在一起哭了,婆婆特意从老家赶来,天天变着法给张女士补身体。
孕期的每一次产检,张女士都没落下,前前后后做了10多次,每次去赵先生再忙也会请假陪着。
每次结果都正常,医生也总说孩子发育得很好,两口子悬着的心,慢慢放了下来。
最关键的就是,怀孕5个月那次四维大排畸。
赵先生特意提前请了假,凌晨就陪着张女士去医院排队。
做检查的时候,张女士紧张得一直问医生,孩子一切都好吧。
医生一边做检查,一边说挺好的,四肢都健全,各项指标都正常。
等了半个多小时,拿到报告,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胎儿发育正常,无明显畸形。
两口子拿着报告,反复看了好几遍,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
他们开始规划孩子的未来,买婴儿床,挑奶粉,满心都是期待。
可谁能想到,这份让他们安心的产检报告,最后会给他们怎么一击。
孩子出生后,医生说,右脚缺4根脚趾,属于先天性肢体畸形,后续需要多次手术矫正。
手术费、康复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赵先生看着襁褓里小小的孩子,又看着哭到脱力的妻子,忍不住说,要是产检能查出来,他们可能就不会要这个孩子了。
这话一说,张女士哭得更凶了,她不是不爱孩子,是心疼孩子以后要遭罪,也怕给不了孩子最好的治疗。
两口子冷静下来后,心里只有一个疑问。
明明做了10多次产检,尤其是四维大排畸,专门查胎儿畸形的,为什么这么明显的问题,就没查出来?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医院或者医生在看病过程中犯了错,导致患者受了伤害,医院就要赔钱。
四维大排畸的核心作用,就是排查胎儿肢体、脏器等重大畸形,脚趾缺失4根,不属于细微畸形,是可以通过四维彩超查出来的。
张女士按要求做了检查,医生却出具了胎儿一切正常的报告,这明显是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张女士有完整的产检记录、四维彩超报告,还有孩子出生后的诊断证明,这些都是铁证,足以证明自己在该医院就诊。
关键是,因为医院的漏诊,导致孩子错误出生,自己和家人遭受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医院不能以有漏诊的情况,逃避责任。
要知道,漏诊分两种,一种是医学技术无法检测到的,另一种是医生疏忽导致的。
脚趾缺失属于明显的肢体畸形,不在医学无法检测的范围内,医生没查出来,就是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孩子的治疗费、康复费,还有两口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的产检漏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张女士两口子起诉医院,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毕竟,他们花了钱,遭了罪,就是为了能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医院的失误,让他们和孩子都要承受本可以避免的痛苦。
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正式判决,但是结合类似案例来看,医院大概率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口子盼子心切,历经艰辛,最后却要面对这样的结果。
有人说,孩子既然生下来了,就该好好养着,也有人说,医院的失误,就该承担全部责任。
您觉得,医院该为这次漏诊承担全部责任吗?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选择起诉医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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