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条件:需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另一方可单方送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可送养。
  收养人条件:需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可放宽部分限制。
  特殊情形与程序: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突破“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收养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收养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应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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