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调整、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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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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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以下简称“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单的制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不够精准,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时冲击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

问: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问: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修改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HJ 1083明确规定:在废水总排放口对于流量、pH、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其中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对于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万m³/d)或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或每半年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其它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或每两年一次。

针对每次手工监测,修改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同时,修改单还规定测定瞬时值也应按照HJ 91.1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问:修改单实施后,如何进行超标判定?

答: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规定的同时增设瞬时值,相当于有了两个达标线,超出任何一个均为超标,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对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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