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拥生园墓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温瓯市监处罚〔2026〕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市瓯海区拥生园墓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戴某某

执法部门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温州市瓯海区拥生园墓业管理服务中心为温州市瓯海区拥生园生态纪念陵园的管理方。

上述陵园为公益性公墓,自2025年8月6日起按照温瓯发改〔2025〕46号《关于核定瓯海区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双穴):32800元/座,公墓单位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即最高限价为39360元/座。

涉案消费者丁某某于2025年10月25日付款并购买了温州市瓯海区拥生园生态纪念陵园的公墓1座,成交价格为59000元/座。当事人超政府指导价收取墓穴使用费19640元。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退回涉案消费者丁某某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的价款19700元,并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审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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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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