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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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后,又有和解意愿的情形。

那么,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院能否直接调解结案?若达成调解协议,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检察机关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调解结案,但在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院并不能直接调解结案。并且,法院调解书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检察调解协议需经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下面,周军律师为您具体说明相关原因,并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进行分析:

1. 检察院不能调解案件的原因

  • 法律定位与职能限制: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包括对法院裁判结果和审判程序的监督,而非直接参与纠纷调解。调解通常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检察院若直接调解可能冲击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 监督性质决定:检察监督侧重于对公法秩序的维护,如审查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活动是否合规等,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调解。

2. 民事检察和解的性质与作用

  • 引导和解而非调解: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若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可引导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一种非诉争端解决方式,旨在通过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 价值与意义:民事检察和解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讼累,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3. 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

  •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引导下达成的民事合同,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需通过重新起诉或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等方式解决。
  • 效力限制与救济:和解协议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周军律师提醒,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院能不直接调解案件,只能通过引导当事人和解化解矛盾。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需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检察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但需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协议效力,切勿盲目签订协议,避免权益受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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