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使兵役范畴公共权力的

征兵工作人员而言

征兵工作不仅是一项任务

更是一份责任

《国防法》《兵役法》《刑法》

《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对廉洁征兵提供了法律支撑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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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工作是国家重要的军事行政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军事性、社会性和政策性。

作为行使兵役范畴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其在兵役工作中如果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兵役工作的正常进行,公民服兵役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证,影响到政府和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而扰乱兵役机关正常秩序,致使兵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对负有特定兵役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正常履行职务的人员,也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廉洁征兵监督举报电话

0351-4980052

0351-4980059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兵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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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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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