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用中国(大连)

案例一

组织名称:大连大**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环罚决字〔2026〕0300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13

罚款金额(万元):10.04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虎山社区的大连大**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环保车间正常运行,共三条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其中一条汽柴混合检测线,一条汽油检测线,一条重型柴油检测线,现场共有四名工人正在从事机动车检测,现场调阅大连市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发现,2025年5月26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113的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因检验员疏忽未看清,导致车辆额定功率录入错误,报告上录入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5KW,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计算出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制为22KW,实测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4.4KW,判定为合格,但实际的额定功率是65KW,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应为26KW,按照实测值24.4KW,应判定为不合格,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5年10月16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03H汽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正常应采取简易瞬态工况法,但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却因检验人员业务不熟练选错方法,采用了双怠速法,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5年5月9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8WD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因检验人员没注意看没发现,为冒黑烟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5年8月28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FF6汽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最终检测报告的OBD检测结果信息中的CAILID数据结果为6012767GHIJK569A,最终检测报告的OBD检测结果信息中的CAILID数据结果为6012767GHIK569A,与生态环境部监控平台2025年1月公布的“网红码”数据一致,现场未发现OBD作弊装置,因检验人员未注意,为OBD“网红码”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根据企业现场悬挂的检验收费标准公示牌和该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该车辆环保检测费为100元/台,违法所得共4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机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二

组织名称:大连成**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环罚决字〔2026〕030009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13

罚款金额(万元):10.03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王占东、艾磬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的大连成**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环保检测车间正常运行,共4条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其中柴油检测线1条、汽柴混检测线1条、汽油检测线2条,现场共有5名工人正在从事机动车检测。经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车辆检测报告,车牌号为辽BW**41轻型柴油货车于2025年3月27日在该公司进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车牌号为辽BW2B37轻型柴油货车于2025年5月8日在该公司进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现场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车牌号为辽BW**41轻型柴油货车和车牌号为辽BW**37轻型柴油货车在车辆检测时有冒黑烟情况,因检验人员没注意看没发现,为冒黑烟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车牌号为辽BW**5F轻型柴油货车于2025年11月5日在该公司进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因检验员疏忽未看清,导致车辆额定功率录入错误,报告上录入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61KW,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计算出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制为24.4KW,实测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6KW,判定为合格,但实际的额定功率是76KW,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应为30.4KW,按照实测值26KW,应判定为不合格,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根据该企业现场悬挂的检验收费标准公示牌和该检车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车辆环保检测费为100元台,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机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三

组织名称:大连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环罚决字〔2026〕03001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13

罚款金额(万元):10.03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李家村的大连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环保车间正常运行,有四条汽车检测线,其中一条汽柴混合检测线,两条汽油检测线,一条重型柴油检测线,现场共有五名工人现场检测。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发现2025年3月11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38*0W汽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正常应采取简易瞬态工况法,但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却因检验人员业务不熟练选错方法,采用了双怠速法,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5年3月11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W56*0重型柴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正常应采取加载减速法,但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却因检验人员业务不熟练选错方法,采样自由加速法,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开展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5年3月27日该企业对车牌号为辽B5*2VP汽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正常应采取简易瞬态工况法,但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却因检验人员业务不熟练选错方法,采用了双怠速法,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根据企业现场悬挂的检验收费标准公示牌和该检车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该车辆环保检测费为100元/台,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处罚机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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