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申明,我对罗翔老师并不十分了解。对他讲的法学,我没有系统地看过。我对他的评价只是基于他的一些作品和言论,尤其是关于哲学理论方面的言论,不是基于其人如何。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一下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许多人被这个简洁的词儿和描绘的理想之向往折服了,却没有看到这个思想的来处和破坏性。
01、别用“网络暴力”遮掩辩论
让我开宗明义。我不认为围绕罗翔老师的愈演愈烈的争议是什么“网络暴力”。一个公众人物的言论,且是对着公众的言论,任何讨论都是合理的。
觉得不对劲儿 但又说不上来哪儿不对劲儿,骂几句也是可以的。
这并非群氓、乌合之众。
这是最基本、最朴素的价值观和情绪的表达。如果你不赞同我的意见,你也可以骂一骂。但要注意点是,系统会自动删掉你的评论。
必须明确,围绕罗翔的争议是正当的、应该的,更是必然的。
回望中国思想史,从孔子、老子、庄子,到朱熹、王阳明,哪一位思想巨匠不是在千年争鸣中被反复解读、辩驳、重塑?连他们都可以被反驳评价,罗翔老师被评价又有何不可呢?
真正有生命力的思想,从未在一片附和中被轻松接受,恰恰是持续的争论,才让思想落地、扎根、接受现实的检验。
把正常的思想交锋污名化为网络暴力,既是对公共讨论的不尊重,也是对思想价值的否定。罗翔的争议,本质是法治理念、哲学立场与现实正义观的碰撞,这非但不是乱象,反而是公共理性觉醒的正常图景。
02、“圆圈正义”的西哲根源
什么是“圆圈正义”?罗翔老师在同名书中给出了核心表述:“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是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在他的理论里,完美的圆是应然正义,是超越现实、客观存在的绝对正义;人类用法律、司法画出的圆,是实然正义,永远有缺陷、不完美。
这个比喻很美妙。
我看许多人不仅以此比喻法律,还用来比喻人生。
是啊,理想之中有一个完美无瑕的存在,现实世界是它的模仿,我们穷尽所有努力,都是为了接近它。
太浪漫了!
但是稍微了解一点儿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思想来自于柏拉图的“理念论”。
柏拉图认为,现实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摹本,完美的“圆”、绝对的“正义”只存在于先验的理念世界,人类只能无限接近,却无法抵达。
由此而诞生的西方自然法,主张存在超越人定法、超越历史与阶级的永恒正义。这与罗翔老师说的“绝对正义客观存在”的内核完全一致。
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康德强调道德绝对命令,就是基督教的原罪观则认定人性本恶以及上帝了,无人能成为终极审判者。
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的合理性在于,它既拒绝了“正义虚无主义”,也警惕了“绝对自负”。它提醒法律人保持谦卑,约束权力与人性的恣意,在程序与规则中不断趋近公义,这一立场对规范司法、防范错判具有直观的警示价值。
但它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呢?
03、法律不是神的圣经
这一套西方的哲学和法学思想,我了解不多,但我能感觉到她和我们国家的底层逻辑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法治实践以及传统道德的冲突。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由经济基础与社会关系决定,不存在超越阶级、超越时代的先验正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正义是具体的、实践的、面向现实社会矛盾的。中国法治以人民为中心,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立足本土社会现实解决公平问题,而非追逐一个西方哲学预设的、抽象的“完美圆圈”。
把法律神圣化,过于追求抽象的理想的正义,或者是片面的“程序正义”,很可能导致现实中的坏人得不到任何处罚。这一点常看港片的人可太熟悉了。那些嚣张的黑帮大佬,总是喜欢说一句:阿Sir,讲证据啦。
再说传统道德,它不仅仅是个人的自我要求,也是一种社会约束力量。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软性要求。如果违背道德,虽然未必有法律惩罚,但社会死亡也是合情合理的,绝不是“没违法”,所以你们不该把他怎么样。
这种理念层面的根本冲突,正是罗翔备受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是当下法律界专业判断与公众正义感知时常错位的关键所在——一方执着于趋近先验的“圆”,一方坚守立足现实的“公”,立场不同,结论自然相悖。
归根结底,围绕罗翔与圆圈正义的争论,不是个人恩怨,也不是网络暴力,而是两种哲学传统、两种法治理念、两种正义观的正面相遇。圆圈正义有其西方思想土壤与理论合理性,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立足中国现实的法治实践中,它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
总结一下:我认为罗翔老师当前面临的争议,绝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发展必然的问题,是中国如何学习西方,学习西方什么必然会发生的问题。
围绕他的争议很有价值。
那些急着维护罗翔老师的人其实大可不必。一来罗翔老师的作品都是他自己删的,现实中没人把他怎样。他也还好好地发新视频,只是大家不再欢呼鼓掌而已。
没有人规定必须鼓掌。
倒是有些人,张口启蒙、正义,闭口群氓、无知、乌合之众,实在可笑得很呐。
正视这种本质冲突,理性讨论、辩证取舍,才是对待思想与法治应有的态度。这样的争议,正当、必要,且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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