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讯(记者 林晗)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了。此举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通知》还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了优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连续参保时长享受相应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确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