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凭借《秋园》《豆子芝麻茶》《我本芬芳》《浮木》等畅销作品广受关注的杨本芬陷入抄袭争议。经知名“鉴抄”博主“抒情的森林”比对发现,杨本芬多部代表作中的部分段落与余华、王朔、霍达等作家的热门书籍存在高度相似性。
事件发酵后,杨本芬公开回应并向涉事作家与广大读者致歉。针对杨本芬回应抄袭争议这一事件,代律将从法律专业视角进行深入解读。
先说结论,按照各媒体放出的这些照片、句子,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哪怕她本人致歉,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自认。借鉴并不等于著作权侵权。
作为长期处理知产相关业务的律师团队,结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标准,我认为杨本芬女士公开致歉的“袭用语句”行为,在法律层面不宜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伦理层面的自省,不应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侵权定性。
从事件本身来看,86岁的杨本芬女士作为晚年自学写作的作家,其创作源于个人生命体验与生活叙事,《秋园》《我本芬芳》等作品的核心是独属于自身的人生故事、情感表达与叙事结构,这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根本所在。
此次争议中,网友所指出的相似内容,仅为零散语句、短句摘抄,并非作品的核心情节、整体结构与独创表达,这是区分侵权与合理借鉴的关键边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对于纪实文学、个人随笔类作品而言,通用表述、场景化短句的相似,属于创作中的正常借鉴范畴,而非对他人独创表达的复制。
司法实践中,认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必须同时满足“接触可能性”与“实质性相似”两大要件,且需排除合理使用、有限表达等合法情形。杨本芬女士虽有接触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可能性,但从相似内容的比例与性质来看,涉案相似语句篇幅极短,在其作品整体中占比微乎其微,既未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也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为个人学习、研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这确实有点儿像在写论文时为了防止查重对于文章的修改。
同时,其创作初衷为记录个人人生经历,无主观上抄袭牟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对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不满足侵权构成的主观过错要件。
在这个事件中,需要明确区分创作伦理与法律责任的界限。杨本芬女士主动致歉,承认袭用他人语句违背写作伦理,是作家对创作初心的坚守与自我约束,体现了对原创精神的尊重,但这并非法律上的侵权自认。文学创作中的文字借鉴、语句化用,与法律意义上的剽窃、抄袭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文学传承的正常现象,后者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核心独创表达的违法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从法律价值导向来看,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原创与鼓励创作并行,对于老年自学创作者、非职业作家的无心之失,应秉持谦抑性原则,避免过度苛责。杨本芬事件中,其作品的核心价值在于独一无二的生命叙事,零散语句的借鉴未侵害著作权的核心权能,也未破坏文化创作的良性生态。若将此类轻微语句相似认定为侵权,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扼杀普通创作者的表达热情,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
综上,从法律专业角度判断,杨本芬女士的行为不满足著作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其伦理层面的致歉值得尊重,但法律定性应严格依据法条与司法标准,不被舆论情绪与伦理评判左右,这既是对法律的坚守,也是对每一位创作者的公平保护。
最后,代律想说,我还挺佩服杨老师的勇气的,愿意接受承认所可能导致的狂风暴雨,这样的承认,总会导致负面的评价。但是向内自省而不是辩解或者把责任推到其他处,这个勇气,这个态度,我个人非常欣赏,这是把人间活明白了,通达了,豁达了,自我和解到一定程度,才能如此清醒并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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