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最近又有网友留言,卦x,怎么现在互联网的八卦越来越少了?

借今天文头回答一下这几位网友。

“瓜”这个玩意,永远不会少!!

之所以,大家肉眼直观上的少了。一是因为“清朗”行动的制约;二是因为懂行的自媒体,大家都开始重视利益与法律规范了。

拿自己举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是收到的几个爆料。

这是举报某大厂高管出轨女下属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是某大厂某中层被举报的对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还有这是关于裁员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上面任何一个爆料,笔者拉出来单独逼逼几句,这都能算是你们眼中的大瓜了吧?

所以,希望网友们能理解!

不是瓜少了,只是大家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越来越“规范”了而已!

好了,回今天正题。

在坊间,关于上海某大厂期权归属的案例少之又少。今日,笔者收到一份关于该大厂期权归属的案例投稿,分享给大家。

案件背景:入职时承诺期权,离职后因不胜任被违法解约

2022年5月,陈x与xx公司达成入职意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薪资时,人事川x明确:“3万股期权,每股10美元,年化价值税前48.7万元”,并将期权纳入年薪总和(“37k*13+奖金包66.6w+期权=TP163w”)。

2022年6月,陈x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同日与该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约定:3万股期权,行权开始日2022年6月30日,2年后行权50%、3年25%、4年25%,服务终止则不可行权股份失效。

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该分公司需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15.23万元、2023年服务奖金3.7万元,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4年12月,陈x第二次仲裁主张期权损失193.2万元(按3万股×11.8美元/股计算),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陈x随后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将期权争议定性为劳动争议,理由如下:

  1. 期权与劳动关系紧密挂钩:股票期权是公司对员工的长期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延伸(而非单纯投资收益),其取得、行权均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2. 公司违法解约导致可期待利益丧失:陈x离职并非因自身原因,而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继续服务至行权日,《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服务终止则不可行权股份失效”条款不成立;
  3. 损失计算有依据:采纳与HR聊天记录确认的“期权年化价值48.7万元”,按实际服务时长(1年6个月)酌情支持73.05万元(48.7万元/年÷12个月×18个月)。

期权协议如下:

2022年6月30日,xx公司与陈x签订《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协议》:xx控股依据其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与陈x一份用于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期权。授予号2xxx,授予日2022-06-30,行权开始日2022-06-30,每股行权价格0.80000,期权股票数量30000,失效日2032-07-01。期权在不少于四年的时间内行使完毕。50%的期权在行权开始日起算满2周年的当天到期和可以行权,在那之后的两年里,1/4期权将在行权开始日每满一周年的当天到期和可以行权期权。

法院认为:

一、股票期权争议的定性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通常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格,因而会为员工带来收益。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公司通过股票期权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以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股票期权的被授予方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股票期权协议的双方通常存在劳动关系,在协议中经常约定员工一方需要履行的忠诚勤勉义务,对于违反义务的员工会被取消行权资格。

二、股票期权损失赔偿的正当性

《股票期权协议》约定行权开始日2年后即可行权50%;双方的服务关系终止时任何不可行权股份应终止,相关行权及失效的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款。虽然陈x于满足行权日前离职,但该离职并非出于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而是xx分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股票期权协议》所约定的终止条件不成立,陈x对《股票期权协议》的可期待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股票期权协议》约定陈x可以较低的对价购入3万股期权,陈x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入职薪资谈判阶段就十分关注期权以及对应价值,人事也将期权的价值纳入年薪总和之中。陈x在离职后向两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行权,未获两被告的积极回应。综上,陈x的股票期权收益因薯一分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丧失,其要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三、股票期权损失赔偿的确定

陈x提交的薪资谈判聊天记录反映,人事“xx”确认期权的年化价值是税前48.7万元。被告作为xxx关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怠于举证xxx品牌或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纳陈x的主张,确认期权损失折合为48.7万元/年。

陈x主张其30000股期权收益损失,但按照《股票期权协议》约定,其不能一次性要求行权,而是按行权开始日起满二年行使50%,满三年再行使25%,满四年再行使25%。期权行权与服务年限挂钩,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长期激励,与劳动报酬的本质特征一致。无论xx分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股票期权协议》签订之日起陈x客观上提供劳动的时长仅约1年6个月,其无权参照服务4年获得全部30000股期权的情形主张收益损失。本院酌情按其实际服务时长,确定其期权收益损失73.05万元人民币(税前金额,公式为48.7万元/年÷12个月×18个月)。

最终,该大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向员工陈x赔偿股票期权损失73.0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加上此前生效的违法解约赔偿金15.23万元、服务奖金3.7万元,累计赔偿超92万元。

瓜,我们就先吃到这了。

笔者最后来给大家解释一下期权这里面的一些问题,提前让大家避避坑。

关于期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几个概念:比如起算日期、兑现时间、最短生效期、行权价格、已兑现期权的行权条件,都是我们在进入一家企业前签署期权前所要了解到的知识点。在这,笔者主要给大家解释一下行权、行权期与离职期权怎么处理?

行权、行权期与离职期权怎么处理?

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雇佣合同正常执行。

意思就是员工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行权价格对已到手的期权行权,购买不超过到手总额的公司股权。员工只要不离职,该权利将一直有效;

二、员工离职,雇佣合同解除。

若员工在达到最短生效期之后、在IPO之前离职,则一般在期权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以约定价格回购该部分期权。可针对不同原因的离职制订不同的回购条款。回购价格理论上应为回购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但也可约定为其他价格,如每股净资产等。

行权期是指从获准行权到行权到期为止这一段时间,亦称“行权窗口期”。也就是期权和行权定义中所指的一定日期、约定时间。

再来说说如果离职或者被动离职,期权怎么处理?

再分两种情况:

一,过错离职。即员工出现重大过错造成损失,期权成熟与否都可以收回来,因为你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会净资产价格回购。

二,无过错离职,再分三种状况

  1. 行权了就是员工的,感谢他对公司的奉献。
  2. 基于公司回购的考量,义务性回购。
  3. 是有权回购,也就是说有权利回购但没有义务。因为公司发展程度不清楚,不知道员工离职时候的公司情况。

关于期权的知识给大家普及,最后再补充几句。

如果一个创业公司老板跟你扯情怀,请远离;除非你觉得他的才能与人格真的值得你赌一把。即使是一个人品极佳、能力极强、运气极好的老板,也不建议拿情怀跟员工说事儿。公司一穷二白什么都没有的时候把别人忽悠来了,每天画饼充饥,离开的时候,哪怕这个人能力再差,也应该遵守当初的约定,这是你企业责任和担当,也是遵守契约精神,切不可为了眼前的利益因小失大。对员工而言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