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陈某提醒醉酒的张某要叫代驾后离开,但分别后不到10分钟,醉酒的张某便驾车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后车辆自燃,张某身亡。张某家属后将陈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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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4月9日晚,张某和陈某等人相约喝酒唱歌,次日凌晨活动结束后,张某乘坐陈某的车,由代驾开车将二人送至陈某的工作室附近,在此过程中陈某曾询问张某接下来的打算,张某表示欲自行驾车寻找浴室休息,而张某已将自己的车停在了陈某的工作室附近。
据陈某答辩称,自己当时已劝说张某不要开车,并建议张某睡在自己的车里或者工作室内,张某曾表示“好的”。此外,陈某还于分别后打电话给张某再次提醒其不要开车,并再次建议张某睡在陈某的车中或工作室内。陈某称,自己对张某后来独自驾车驶离的行为并不知情。
监控显示,2025年4月10日2时59分许,张某和陈某二人到达陈某的工作室附近;3时3分许,张某驾车离开;3时6分许,陈某曾拨打张某电话,通话时长18秒;3时12分许,张某驾驶的小汽车以约102km/h的车速(该路段限速80km/h)碰撞路口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后车辆自燃,造成张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属情谊行为,不会使行为人之间产生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参与者之间对彼此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合理的照顾及注意义务,以防止因饮酒导致的危险。该义务的承担,应结合具体情境,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
法院认为,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降低,通常已出现明显的生理与行为障碍。即便被告陈某自述已多次履行提醒义务的情况属实,但结合其明知张某严重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下车后短时间内可能接触到车辆的情形,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关于死者张某的责任,法院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具有完全认知,却无视自身及公共安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在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应对事故后果承担直接和主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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