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家地里的树,为啥砍不得?”在蒲江县成佳镇万民村的社区广场上,村民杨某站在被告席旁,脸上写满了困惑与懊悔。近日,一场特别的庭审在这里举行,审理的正是这个“砍树案”。旁听的乡亲们也同样疑惑不解:打理自家地里的东西,怎么就成了犯罪?
这场特别的庭审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被砍伐的并非普通树木,而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野生桢楠。无论是生长在山野还是家庭后院,非法采伐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生态赔偿。
2月27日,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及律师,对这起颇具典型性的案例进行了深度剖析。
自家地里的树随便砍?
一个看似“理所当然”的决定
事发当天,成佳镇政府工作人员老刘像往常一样在乡间巡逻。当他走到一处坡地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心里一紧——原本挺立在此的三棵高大桢楠不见了,地上只留下三个新鲜的树桩,白花花的木屑散落一地,空气中似乎还残留着斧锯的气息。旁边,被截成段的树干整齐地码放着。
“坏了,这是桢楠,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老刘立即掏出手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线索很快指向了这块地的承包人杨某。面对询问,杨某起初并不以为意:“我砍自己地里的树,有什么问题?”他坦言,早就想把地里的五棵大树处理掉换点钱,于是以1000元的价格,雇请了经常干木工活的刘某帮忙,砍倒了其中的三棵,木料暂时堆放在地里,等着联系买家。
野生还是家养?
一纸鉴定决定案件性质
案件被移送到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后,一个专业问题成为定性的关键:这三棵被砍的桢楠,究竟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种植的?“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承办检察官杨莎解释道。
为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专业勘验。鉴定人通过现场地形、林木自然分布的不规则格局、根系完全野生的生长状态以及树木年轮特征等多维度综合分析,得出了明确结论:被砍伐的3株桢楠,树龄在26年至37年之间,是野生桢楠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尽管树木生长于个人承包地内,但野生重点保护植物属于国家生态资源,并非个人‘私产’。”办案检察官强调。这张鉴定书,成为区分“自家树木”与“国家宝藏”的关键证据,彻底改变了案件性质。
砍这三棵树代价几何?
刑罚+赔偿+公开道歉
鉴于案件在农村地区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附近的村镇广场。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那场特殊的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展示了树木年轮和根系的特写照片,用村民听得懂的语言解释为何这是受保护的野生桢楠。
“这三棵树,是这片土地生态的一部分,它们的损失,破坏的是大家共同的生态环境。”公诉人指出,杨某在有人提醒树木可能受保护后仍执意砍伐,刘某作为长期从事林木砍伐工作的人员,应当知道随意砍伐大树的违法可能性,却为经济利益实施砍伐。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及生态损害鉴定费予以补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责令二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槌落下,但庭审的教育环节才刚刚开始。法官和检察官没有立即离开,而是走到村民中间,开始了“坝坝普法”。
律师说法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王劲夫
记者:树在村民自家地里,为啥不能随意砍?
王劲夫:从法律角度,所谓的自家地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仅享有承包经营使用权,因此地上的树并不当然属于“私产”随意砍伐。针对国家保护植物(如野生桢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是禁止非法采伐、毁坏的,因此自家地里的树不能随意砍,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赔偿等法律责任。
记者:野生楠木(桢楠)到底有好珍贵?
王劲夫:野生桢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1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无论长在山野还是自家地里,都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野生楠木(桢楠)生长周期长,是中国特有树种,数量稀缺,兼具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非法采伐会破坏生态平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村民是否以后砍自家地里的树,都要报备?
王劲夫:从法律角度,砍自家地里的树不是都要报备。针对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国家保护植物的零星林木,采伐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无需报备。针对林地上的树(自留山、承包林地、退耕还林地等),必须向县级林业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进行采伐。针对非林地上的特殊林木,例如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堤林等,需按规定向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部门审批。针对保护植物/古树,例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均禁止擅自采伐。
记者 赵一 图据蒲江县检察院 编辑 史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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