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5岁老人因突发胸憋呼救120,急救人员以“搬抬非法定职责”为由拒绝协助转运,致老人滞留家中40分钟后才被抬上救护车,最终抢救无效离世。法院判决市急救中心赔偿家属17万余元,但截至2026年2月仍未履行。
- 据红星新闻报道,26日,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报:有媒体报道我市“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老人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报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老人的不幸离世,我们深感惋惜和痛心,谨向家属致以诚挚的慰问。
这事儿一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120拒绝协助搬抬老人,到底算不算见死不救?
有人说,当然算!人命关天的时候,还死抠条文,眼睁睁看着时间流逝,这不是见死不救是什么?也有人说,急救人员也有自己的难处,万一搬抬过程中出了意外,导致二次伤害,这个责任谁来负?况且,规定里确实没写他们必须负责搬抬。
听起来,好像各有各的道理。
首先得承认,“搬抬非法定职责”这句话,在法理上可能挑不出大毛病。120急救的核心任务,是到现场紧急处置,和在车上监护生命体征。他们的人员配置、培训内容,可能确实不包含专业的搬抬。所以,单纯指责急救人员“冷血”,或许有些武断。他们的顾虑,是真实存在的。
但问题就在于,法律是底线,不是上限。法律的空白地带,恰恰是人性闪光的地方。当一位85岁的老人突发胸憋,家属在一旁急得手足无措,现场明明有120的工作人员。这个时候,“搬抬非法定职责”这句话就显得寒冷了点。
这就好比,交警负责指挥交通,遇到了临街店铺起火,群众求助,他能说“救火不是我的职责”为由袖手旁观?
急救也是一样,本质上就是和死神赛跑。当家属无力独自完成搬抬,而现场明明有能力可以协力完成时,一句“这不是我的活儿”,就等于亲手把老人往死神那边推了一把。这不是见死不救,又是什么?
悲剧已经发生,赔偿再多也换不回一条命。我们真正该思考的,是怎么避免下一个老人躺在家里干等40分钟?
核心问题在于,我们的急救体系里,“职责”和“情理”出现了断层。
一方面,规定得“软”一点。不能让“非法定职责”成为某些人懒政、推脱的“万能挡箭牌”。在紧急情况下,应该明确急救人员有“协助”的义务,有“指导”的责任。这种“协助”,不是让你当搬运工,而是让你在生命面前,尽一份力。
另一方面,保障也得“硬”起来。如果担心搬抬有风险,那就得给急救人员培训基本的搬抬技巧,同时出台相应的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重大过失,因为紧急救助搬抬造成的意外,不应该让急救人员个人承担。只有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才敢放心地“多管闲事”。
120,是一条生命热线。老百姓拨打120,求助的不只是医疗设备和技术,更是一份“救死扶伤”的希望和信任。法律可以划清职责,但人心没有绝对的“分内分外”,你搭一把手,挽救的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的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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