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死刑往往代表着最严厉的惩处,往往那些罪大恶极的犯人才会被处以极刑。

在西方世界里,死刑却是一个极其遥远的词汇,1981年法国司法部门宣布法国废除死刑,其也成了西方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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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发生的启蒙运动,这一时期各种思想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了大量关于生命和死亡的讨论。

1764年,意大利青年贝卡利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可谓是蝴蝶扇动了翅膀,引发了欧洲思想界的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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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层层论证了生命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一个极具冲击性的观点,那就是“生命权是天赋的,任何人都没有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把生杀大权交予国家。”

贝卡利亚直接指出了死刑的逻辑矛盾所在,那就是当代表公共意志的法律去惩戒谋杀行为时,自己却在做着同样的事情,这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同样也树立了残酷的榜样,当国家和执法者堂而皇之地杀人时,又如何去教育民众去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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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思想家们共同完成了一场认知革命:将死刑从千百年来“理所当然的惩罚”转化为“必须被审视的权力”,正如贝卡里亚所言,任何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将被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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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废除死刑的思想与提议早在启蒙运动时代就已经提出,但被各个西方国家完全接受并被彻底执行仍是最近几十年内发生的事情。

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在制宪会议上就曾讨论过废除死刑的相关提案,然而结果是死刑非但没有废除,反而在日后成为法国雅各宾派政府最为得力的杀人工具,不到50天内仅在巴黎一地就被处死了1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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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国能够真正废止死刑则要等到20世纪70年代,在当时发生了一桩轰动欧洲社会的男童遇害案件,废死律师在法庭上的一番发言再次引发了法国民众对于死刑和刑罚制度的反思。

最终这名凶手并未被判处死刑,法国也在1981年正式废除了死刑,成为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西欧国家。

相比于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废死制度则成立得更早,英国在1969年就已经全面废止死刑,然而此项决定其实在当时并未得到广泛的民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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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经营引导并屏蔽民意的废死行径却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例如美国也曾试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以精英理性引导民意而废止死刑,然而在社会治安、大众意愿等多因素的阻碍之下最终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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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美国依然是西方大国中唯一没有废止死刑的国家,这些西方国家的废死之路也向我们展示出来。

西方国家的废除死刑并非简单的人道主义胜利,其背后还需要结合国家制度与社会民情,层层推进而实行。

当我们展开一幅废除了死刑国家地图时候,我们会惊讶地发现这些废死国家和信仰基督教的国家高度重合,这并非简单的巧合,其中也包含宗教信仰对于废死制度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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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历史上,虽然也出现过教会和基督教徒使用火刑处死那些背道者和异教徒的时期,但在基督教的教义当中仍然认为生命是上天赋予人类最神圣的权利,而“死刑是对生命神圣性的攻击”。

并且在近年来,梵蒂冈教会更是坚定地反对死刑,而基督教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成为西方各国推动废除死刑的重要同盟和坚实的信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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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民众对于死刑误判的恐惧心理也成了废死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一大动力。

有相关的调查显示,被执以死刑的犯罪者中将近八成具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童年创伤等,并且还有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得无辜者被执以死刑,无数冤案平反后,公众对死刑的信心持续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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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替代刑罚的发展为废死提供了现实支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出现,使社会既能永久隔离危险分子,又保留了纠正错误的空间。

正如学者所言,死刑废除需要物质与精神双重条件:国家能承担长期关押成本,民众不再迷信死刑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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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为何宁愿永久监禁囚犯,也不愿执行死刑,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一句“他们更讲人权”可以概括,这是一条由启蒙思想的种子、精英引领的决断、宗教伦理的浸润,以及对误判的集体恐惧共同铺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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