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对违规受礼行为进行了规定。现实中,违规受礼行为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较大比例,要坚持风腐同查同治,精准认定行为性质,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
常见违规受礼行为的类型。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立足于防范,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构成违纪。比如,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财物、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等等。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此类行为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表现为双方相互之间只来不往,或来与往之间分量不对等,存在明显或较大差距;收送礼品、礼金等的价值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三是退休后收受前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党员干部退休后如果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四是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这两个条款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上述党员干部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可根据数额、情节等确定是否涉嫌受贿罪,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涉嫌犯罪)、第三十条第一款(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处理。
违规受礼行为与受贿犯罪的区分。区分受礼违纪违法和受贿犯罪,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本质及为他人谋利意图。实践中要综合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有无(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的时间、价值,关系亲疏等综合判断,确保纪法精准适用。如A市分管土地审批的副市长王某,先后多次在节日期间,收受房地产商刘某为维系关系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后刘某未到A市开展业务。本案中,刘某送给王某“过节费”,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密切相关,但王某没有实际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且二人不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满足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规受礼行为。
规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对于违规收受财物的价值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原物存在的情况。若有购物凭证等书证印证的,以书证价格认定。没有书证的,双方交代物品价值一致,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不同情况的,以收送双方交代数额认定。如果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无法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的,以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对上述财物应当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二是原物灭失的情况。有购物凭证等书证印证,且双方对于物品的品牌、特征、数量及收受时间、地点等情况交代一致的,以购买价格认定。如无相关书证证实,且双方对财物情况的交代不一致,如物品的品牌、数量、价格等关键事实不能确定的,则不能认定受礼,可以按照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三是党员干部参与物品购买,收送礼双方一同前往购买或者党员干部要求或指定送礼人购买的,无论原物是否灭失,均按购买价格认定财物价值,并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6年第04期,作者:湖北省纪委监委 罗薇、武汉市纪委监委 曾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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