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1.开发商(发包人)无权直接要求实际施工人开票。
2.开票义务主体是承包人(总包);
3.实际施工人仅需将开发商支付的与发票开具有关款项,转付承包人。
道理如下:
1.合同相对性: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才有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收款后有向开发商开票的法定与合同附随义务。
2.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之间并无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不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开票。
3.即使是开发商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开发商仍是应向承包人要票。
4.依法,作为个人的实际施工人,自己不能开票,也不能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票)。
5.再则,税务部门对工程款开具发票的要求是“三流合一”
即,要求开发商的合同、资金、发票主体一致。
若是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开发商开票,不符合“三流合一”,属于虚开发票,税务部门将不予代开。
司法实践中,法院均是认定承包人为开票义务人,而非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为开票义务人。
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有开票能力吗?热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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