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在当前的金融与商事活动中,许多经营者,我们姑且称其为“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困境。甲可能是一位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是一家创新型企业的负责人,他怀揣着发展业务的初衷,通过发行产品、吸引投资来推动项目。然而,某天,一封来自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打破了平静,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合同诈骗罪”。一瞬间,甲从企业家变成了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可能不仅是巨额罚金,更是人身自由的丧失。这种压力是具象化的:公司账户被冻结,业务陷入停滞,合作伙伴纷纷离去,家庭生活笼罩在阴霾之下,而最令人焦虑的是,对于“非法性”的边界、“诈骗”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感到无比迷茫。
以私募基金领域为例,甲设立的A公司已在相关行业协会完成登记,其发行的部分基金产品也履行了备案手续。甲认为,自己的一切操作都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为了扩大募集规模,A公司通过员工口口相传、举办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了远期回购或担保安排,约定了相对固定的年化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回款不及预期,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此时,部分投资者报案,司法机关介入。甲的核心困境在于:已经完成的登记备案,为何不能成为阻却“非法性”的理由? 业务推广中的一些变通做法,如何就被定性为“变相公开募集”和“承诺还本付息”?
同样,在合同纠纷中,乙作为B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为拓展业务发布了高薪招聘司机的广告,并与入职司机签订了包含购车、合作运营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后因市场运力过剩、货源不稳定,部分司机收入未达预期,要求退车退款未果后,以被诈骗为由报案。乙的困惑在于:商业合作中为促成交易而做的宣传承诺,与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究竟界限何在? 因市场风险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为何可能被上升为刑事犯罪?
这两个场景,分别触及了当前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的实质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划分。对于身处其中的被告而言,厘清这些界限,是进行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被告人甲(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其中,“非法性”是核心,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事实认定与“非法性”判断:
登记备案非行政许可: 法院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不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所需的“金融业务许可”或“批准”。这只是一种事后备案程序,不构成对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更不能豁免其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责任。
行为实质穿透审查: 法院穿透了形式上的“私募”外壳,审查了行为的实质。A公司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突破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根本属性。同时,其通过关联公司提供回购担保、约定固定收益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具备了利诱性。
综合认定: 结合A公司允许不合格投资者“拼单”“代持”以突破投资限制、资金混同使用、募新还旧等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2.2 涉“套路运”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被告人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事实认定与“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虚构核心事实: 法院认定,乙在招聘时承诺的“稳定货源”、“固定线路”、“高额保底收入”是其吸引司机签订协议并高价购车的关键。但乙的公司并无自有稳定货源,所谓“货运专线”实为从公开平台获取的零散运单包装而成,其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虚构事实。
无真实履约能力与意愿: 法院审查发现,乙在签订合同时,既不具备履行“稳定货源”承诺的客观条件,事后也未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其商业模式的核心并非通过正常货运经营获利,而是通过诱导司机高价购车赚取差价,并在司机无法获得预期收入时,以各种理由认定司机违约,收取费用。
整体行为评价: 法院将乙的前后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认为其设立公司、发布广告、签订协议等一系列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司机购车款等财物,而非进行真实的货运经营。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上述裁判动向对处于类似境地的被告具有极强的警示和指导意义。在面临相关指控时,抗辩不能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必须深入到司法审查的逻辑核心。
3.1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认定的抗辩策略
俞强律师指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非法性”的认定呈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明显趋势。单纯以“已经登记备案”作为抗辩理由,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很难获得支持。上海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穿透式审查”的应对:聚焦行为是否真正具备“私募”属性。
宣传方式抗辩: 需仔细梳理所有募集活动的记录,论证其宣传范围是否仅限于已建立特定关系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对象,而非通过媒体、推介会、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例如,内部的客户交流会与对不特定公众的产品推介会,在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
投资者资质抗辩: 严格审核所有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专业资格,证明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对于存在“拼单”“代持”嫌疑的情况,需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该行为系个别销售人员违规操作,而非公司层面的统一模式。
法条解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的核心在于“非公开方式”和“合格投资者”。抗辩的关键在于证明募集过程是否严格遵循了这两点。
抗辩方向:
风险提示: 如果资金募集活动在事实上已演变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募集,那么无论基金管理人是否登记、基金产品是否备案,都无法改变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吸收公众存款专营规定的本质,极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性”。
“利诱性”认定的突破:区分预期收益与保本付息承诺。
文件审查: 对所有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宣传材料进行逐字审查,确保其中没有出现“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回购担保”(由非关联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有真实对价的商业回购安排除外)等明确表述。对于业绩比较基准、历史收益率等数据,需说明其仅为参考,不构成对未来收益的承诺。
口头承诺的举证: 对于投资者指控的口头保底承诺,应积极寻找反证,如同时期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确认为已知悉全部风险的签字文件、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明管理人已充分揭示风险。
法条解读: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认定利诱性的关键。私募基金的本质是风险投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抗辩方向:
风险提示: 实践中,通过关联方提供回购、担保,或通过结构化设计变相实现优先兑付,都会被司法机关穿透认定为变相的“还本付息”承诺。上海律师在办案中发现,这是导致许多私募从业者入罪的关键环节。
资金用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切割。
在部分案件中,公诉机关可能试图向集资诈骗罪方向指控,这就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的、与约定用途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抗辩方向: 必须建立清晰、完整的资金流向台账,提供所有资金划转凭证、投资协议、项目进展报告等,证明资金未被肆意挥霍、隐匿或用于非法活动,而是投向了约定的项目。即使项目失败造成亏损,也应归因于市场风险、经营判断失误等民事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3.2 关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限的抗辩策略
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指出,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利的重要司法政策。在涉及合同诈骗指控时,被告的抗辩应紧紧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展开,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
严格区分“夸大宣传”与“虚构根本事实”。
如案例中,需证明公司确实在从事真实的货运业务,有实际的运单和收入,所承诺的“货源”虽未达到“稳定”程度,但并非完全凭空捏造。应提供公司真实的业务记录、与货主的合同、司机实际承运的流水等证据。
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是基于一定的市场分析和资源准备而做出承诺,并非“空手套白狼”。例如,展示当时的市场调研报告、已洽谈的潜在客户意向等材料。
法条解读: 民事欺诈也可能包含不实陈述,但其往往是对履约能力、商品质量等的夸大,行为人仍有基本的履约意图和能力。而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通常是针对合同订立的基础、根本内容进行虚构,导致对方当事人对交易性质产生根本误解。
抗辩方向:
风险提示: 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核心资源(如独家代理权、特定工程项目、垄断性货源)完全不存在,且其对此明知,则被认定为虚构事实的风险极高。
全面证明“履约行为”与“履约意愿”。
事中行为: 收集在合同签订后,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各项投入证据,如招聘员工、租赁场地、购买设备、进行技术开发、积极寻找下游客户或上游资源的沟通记录等。
事后态度: 在出现履行困难后,是否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提出替代解决方案(如变更合同内容、分期还款、提供其他担保),而非直接失联或采取“拉黑”等逃避行为。积极的协商记录是证明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
法条解读: 是否有真实的履约行为,是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标尺。即使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为人采取了积极行动去尝试履行,并为此投入了资源,通常更倾向于民事纠纷。
抗辩方向:
风险提示: 一旦取得财物后便挥霍一空、隐匿转移,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非法活动,且无任何实际履约行动,司法机关极易据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强调“市场风险”与“经营失败”的归因。
详细分析导致项目失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具体原因,提供行业报告、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证明亏损是由于不可控或难以预见的市场风险所致。
证明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已尽到通常的商业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且重大的经营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
法条解读: 刑法不应为市场风险“兜底”。因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调整、自身经营不善等市场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及财物损失,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抗辩方向:
风险提示: 如果所谓的“市场风险”完全是行为人可以预见且本应避免的,或者经营模式本身具有“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特征,则很难以此为由进行有效抗辩。
上海律师俞强律师最后提示: 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都是一项极其专业和复杂的工作,涉及对金融法规、商业模式、证据链条的深度解读。上述抗辩策略仅为方向性参考。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细节往往决定成败。例如,一份能够证明资金真实投向项目的银行流水,一句能够体现积极协商态度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如需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辩护方案制定,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团队核心理念: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一、 核心服务范围
· 证券与资本市场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纠纷等。
· 基金与投资维权: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合同纠纷,股票投资维权,对赌协议纠纷等。
· 公司控制与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与回购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股东知情权纠纷等。
· 金融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 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的辩护。
· 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
· 商事合同纠纷:各类买卖、租赁、承揽、服务、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等。
· 执行与特殊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等。
· 再审与抗诉:针对各类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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