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韩国最高法院裁定,韩国一名“改包”业务经营者应顾客要求“改制”法国路易威登(LV)品牌包的做法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从而推翻了下级法院先前支持LV方面控诉的判决。据悉,该判决受到美国、欧洲、日本等多方关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
据韩国媒体,这是韩国司法系统关于奢侈品包“改制”侵权诉讼的首例判决,为个人“改制”奢侈品行为提供了首个法律评判标准。
据韩联社报道,2017年至2021年,被告使用顾客提供的LV牌旧包材料改制成不同尺寸、款式和用途的包袋、钱包等,每单“改包”业务收费10万韩元(约合479元人民币)至70万韩元(3353元人民币)。LV方面2022年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削弱品牌识别来源及保障质量的功能,侵犯了品牌的商标权。
韩国受理这起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做出有利于品牌方的判决,禁止被告继续利用LV包材料开展“改制”业务,并判其赔偿LV公司1500万韩元(约合7.2万元人民币)。被告选择上诉。
韩国最高法院判决说,奢侈品所有者出于私人用途向被告提出“改包”要求,被告将“改制”后的包返还奢侈品所有者,即使包上仍留有奢侈品牌标识,也不构成“使用商标”,因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不过,最高法强调,如果经营者在“改制”过程中处于主导角色,且将“改制”的奢侈品包用于在市场上销售,则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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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法院也有类似判例。
2025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二手奢侈品改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此案明确了二手奢侈品改造的“商标侵权”界限。
案件原告同为知名品牌LV,被告是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主营箱包皮具业务,其将回收的二手奢侈品包进行拆解,取用“老花皮”“经典格纹”等材料重新拼接,制成新的“再造包”并销售。这些新品不仅保留了原告的多个注册商标,如四瓣花、四角星、LV字母组合等,且外形设计与原告经典款极为相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并需连续三天在店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基于三大争议焦点进行判决:
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抗辩称改造属于“旧物拼接设计”与“环保理念”,原告商标仅占包袋一小部分,是“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且已标注自有商标。法院认为,包上出现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客观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时,原告商标知名度极高,被诉侵权标识位于包袋显著位置,割裂了商标与权利人之间唯一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被告称改造所用材料来源于正品二手包,即原告已合法售出的商品。法院指出,商标权利用尽的前提是转售的商品本身未发生改变。本案中,被告对商品进行了拆解和实质性改造,改变了产品的形状、配色和整体外观,形成“新商品”,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破坏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因此不适用该原则。
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以“对二手奢侈品的回收再造”为宣传卖点,实质上利用了原告商标的商业信誉来吸引消费者,该行为已超出对旧物原料的合理使用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依据几个方面:是否移除/覆盖原商标,或添加新标识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商品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否利用了原告商标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虽然韩国此案具有标杆意义,但在中国大陆,类似的“拆解重制”行为仍然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建议谨慎改制使用。
来源 | 高沃综合新华社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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