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出生才2个月的婴儿,在家被育儿嫂看护时不幸离世。而事发时,育儿嫂正低头刷手机,完全没尽到看护责任。

事情要从2024年6月说起。当时,刚出生没几天的婴儿蒋某,家人雇了育儿嫂张某专门照顾,双方达成看护约定,张某负责蒋某的日常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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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想到,仅仅两个月后,意外就发生了。2024年8月14日晚上,张某带着蒋某在家,把孩子以趴卧的姿势放在床上,还特意将孩子的头侧向一边。

可也就一两分钟,张某就发现孩子脸朝下了,她简单把孩子的脸再调回侧向,之后就背过身,自顾自玩起了手机,完全没再留意床上的婴儿。

就这样过了20到30分钟,张某才想起去看蒋某,一进屋就慌了——孩子再次脸朝下趴着,嘴唇已经发紫,没了明显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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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赶紧把孩子送医抢救,可还是没能留住这条小生命,蒋某当晚就抢救无效去世了。

孩子家人悲痛不已,认为是张某的失职导致孩子离世,很快就将张某告上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家人控诉,张某在看护期间,长时间低头刷手机,又是打游戏、又是聊天、刷视频、抢红包,全程忽视对睡眠中婴儿的观察和监护,既违反了双方约定,也没尽到育儿嫂的基本职业操守,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没做到。

可张某却不认可,她辩称,家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通知书等,只能证明孩子出生和死亡的事实,根本没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和孩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

事发后,当地市、区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专门针对蒋某的死亡展开会商,最终得出结论:蒋某本身患有疾病,而张某的不当看护,让孩子长时间处于趴卧状态,这种姿势可能导致孩子胸腹部呼吸肌运动受限、口鼻呼吸道部分阻塞,加剧呼吸功能障碍,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呼吸衰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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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核心,就是张某的看护行为和蒋某的死亡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就该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在看护过程中,把婴儿放在趴卧姿势睡觉,还背身玩手机不及时观察,明显违反了基本看护义务,存在疏忽。

结合相关部门的会商意见,张某的不当看护确实会加剧孩子的呼吸障碍,和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也明确,蒋某的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张某的疏忽只是次要因素。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张某承担10%的轻微责任。

据悉,事发后张某已经向婴儿家属支付了3万元补偿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再赔偿婴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