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7个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广东法院审理的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2案入选。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中,面对深海智能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但属于该法规定的可救助财产,为解决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司法方案,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
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中,广东海事审判两级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目标导向,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立“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调解思路,实质化解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一、创新融资风险化解模式,护航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精准界定勘探开发责任,服务海洋能源科技创新——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等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三、依法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保障海洋装备自主创新——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
四、高效实施海事请求保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五、“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促推保税燃料油行业发展——某船舶燃料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六、明确海上平台法律属性,保障深远海牧场建设——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七、联动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纠纷,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
明确海上平台法律属性,保障深远海牧场建设——正某公司诉珠海横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海横某公司所有的深海智能养殖平台“湾区某某号”在从大连拖至珠海过程中发生事故。珠海横某公司与正某公司陆续签订救助合同、拖带协议、安装工程合同,由正某公司对“湾区某某号”进行救助、拖带进港并在指定海域定位安装网箱作业。正某公司完成作业后,珠海横某公司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正某公司起诉要求珠海横某公司及其母公司北京中某公司连带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湾区某某号”自身不具备航海能力,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的定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因此对海上养殖平台的救助属于海上救助。珠海横某公司未依约支付救助费、应急拖带费、安装费,构成违约,北京中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证明珠海横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北京中某公司的财产,两公司应连带支付救助费、应急拖带费、安装费及违约金或利息。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向纵深开拓,涉及海上养殖平台的纠纷逐渐显现。对于海上养殖平台是否属于船舶,存在一定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中海上养殖平台的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但属于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所以对海上养殖平台的救助仍属于海上救助。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结合法律规定和海上养殖平台具体情况,针对深远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海上养殖平台法律属性等新问题,给出司法解决方案,为完善海洋牧场建设、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借鉴。
联动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纠纷,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凌晨,受台风“暹芭”影响,登记在某海洋科技公司名下的海上风电作业平台“福某001”轮在阳江闸坡海域抛锚防台时遭遇强风巨浪,发生走锚事故,先后触碰附近海上风电场多个风机设施,最终船体断裂沉没。因船舶全损,某海洋科技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及分公司支付该船的船壳保险赔偿金。因船舶触碰风电场风机设施造成损失,某新能源发电公司等原告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7宗诉讼,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赔偿风机等设备设施损失。同时,因船舶打捞救助产生费用纠纷,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事咨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支付海难打捞救助的相关费用。上述系列纠纷共10宗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各方当事人围绕船壳险保险赔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触碰损害和海难救助赔偿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船壳险、触碰责任、海难打捞救助费用等4宗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案件为中心,多次复盘案情,围绕海上风电平台属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等核心法律问题深入研判,确立了“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整体调解思路。坚持以整体化解为目标,将船东获赔的保险纠纷和船东对外赔偿的各类纠纷一并处理,多次向各方释明海事司法鉴定成本、周期及风险,推动各方同意采用同一损失计算方法并交叉校验,确定合理损失数额。创新调解方式,针对海上风电企业预期过高、观望调解的情形,法院适时向受损企业发出调解建议,最终引导相关主体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赔偿和比例分配达成共识。以行业治理为导向,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同步组织风电企业、保险公司和海事律师开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专题交流座谈,共同研判行为发展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为“蓝色引擎”注入司法动能。
典型意义
发展海上风电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呈现一事故多纠纷、受损面广、损失额高等特征。该系列案深刻反映了新型海洋产业(如海上风电)在跨领域发展进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该系列案处理过程中,两级法院突出案前研判、案中沟通、案后延伸,成功联合调解“福某001”轮事故纠纷系列案,妥善平衡事故责任方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促推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整体水平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效能、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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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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