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县民政局
苍南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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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分别于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0日、2026年1月21日、2026年1月22日和2026年1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22—2023年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处罚事项编号330211023003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灵溪镇江滨路168号
联系部门:苍南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7-59892831
苍南县民政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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