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他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其代表性案例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于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持有执业证号1411xxxxxxxx70435,现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核心执业领域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在其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行业职务与荣誉
李鉴春律师不仅在律师实务方面表现出色,还在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有着积极的贡献。他曾于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执业理念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理念贯穿于他的整个执业过程,也是他赢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的重要原因。
代表性案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
这起案件是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典型代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他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综上所述,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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