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长春相遇)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其在航拍测绘、电力巡检、农林植保、应急救援、个人娱乐等场景的应用日益广泛,但与此同时“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也带来极大隐患。吉林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2025年12月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严厉打击超高“黑飞”违法犯罪“净空”专项工作,严厉惩处“黑飞”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我省公共秩序和低空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吉林省公安厅公布6起吉林省公安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

吉林省公安厅提醒广大群众,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以及对无人机机载信息系统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行为,或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或破解无人机后台禁飞区、限制区、空域保持能力限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实名登记、飞行活动申请、考取操控员执照,提前关注了解飞行所在地的管制空域通告、公告以及风险警示信息等,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安全飞行,如发现无人机违规飞行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低空秩序,保障低空安全!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1.白城市民李某某操控未实名登记的农用无人机进行飞行训练,被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延边州居民张某某操控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进行娱乐航拍活动,被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梅河口市民张某某,在新合镇某村上空三次放飞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1.长春市摄影师冯某某多次在长春火车站、北湖公园、生态立交桥等区域超高飞行,最高高度达500米,部分飞行轨迹涉及人员密集区域。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吉林市个体经营者单某某先后在吉林市船营区、永吉县、蛟河市等地,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放飞无人机22次,飞行高度最高达1499米,且无人机未实名登记。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无人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松原市民王某某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当地某化工公司上空飞行拍摄,并将视频发布至短视频平台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第二款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个人及企业持有无人机自填、自报小程序

之前报道

长春警方提醒

《新法》落地绝非“纸上谈兵”

无人机飞行绝非“随心所欲”

切勿因个人兴趣触碰法律红线

请所有无人机使用者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提前完成实名报备手续

共同守护低空飞行秩序

违法“黑飞”必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人机合法飞行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对“黑飞”作出明确规定:

一、什么是“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空域管理规定,未经合法审批或登记的无人机飞行行为。常见的“黑飞”情形包括:

(一)未实名登记飞行

(二)无资质操控飞行

(三)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四)在禁飞区飞行

(五)超出报备范围飞行

二、管制空域

《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黑飞”后果

《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