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到了,四十分钟才把人抬上救护车,医院离家车程四分钟,结果是一位85岁的老人抢救无效离世。
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急救中心承担50%的责任,赔17万多,家属说还没拿到钱,准备申请强制执行。
一句掷地有声的问题摆在眼前:搬抬,是“情分”,还是职责?
四分钟的路,怎么被四十分钟的等候吞掉了那口气?
故事发生在山西阳泉市城区的一栋六层老式步梯楼,陈女士家在五楼,一梯两户,楼道窄,临街位置安静得很。
对门那位老人常年跟女儿在国外住,正好不在家,深夜更指望不上邻里搭把手。
监控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急救人员出入的时间,总共四十分钟;这四十分钟在楼道里拉成了很长的一条影子,像一座搬不动的山,明明希望就近在眼前,却硬生生隔着几层台阶。
陈女士85岁,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病。
两天前她胸口憋闷,家里给她吸氧还能缓一缓。
那天晚上她神志清醒,还跟保姆交代随身包、医保卡、身份证都带上,准备去医院观察几天,求生的念头很明确。
女儿冯女士在太原和阳泉之间来回跑,几乎每天跟母亲视频,冬天爱喝羊肉汤,冯女士就提前把肉拾掇干净给母亲留着,母女走得近,心更近。
她后来说了一句很戳心的话——她能接受母亲自然地老去,却难以承受母亲想活时,没人出手的那种绝望。
那天的时间线跟刻度尺一样清楚。
22点39分,女婿王先生拨通了120,然后下楼等人。
十分钟后,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到了家里,开始查体、做心电图。
王先生提出要赶紧把老人抬下楼去医院,现场却听到一句冷冰冰的规则话:“我们不负责搬抬,家属自己找人,或者联系110。”楼是五楼,还是步梯;保姆五十多岁,小个子,力气有限;王先生一个人,扛不住这份风险。
他只好赶紧抓起手机打电话,挨个找亲友帮忙。
22点58分,陈女士自己也强撑着身体给亲戚打视频,深夜的电话总是难接,屏幕一遍遍显示无人接听。
冯女士在赶回阳泉的路上,也不停打电话给现场医护,恳求协助搬抬。
她把现场人数数得明明白白:两名医护、一名男性家属、一名保姆,再加上救护车司机,一共五个人,合力抬下楼不至于太难。
她还说事后会酬谢帮忙,医护仍然拒绝。
她慌得不行,23点06分拨打110求助,请求派警员过来帮忙,还特意强调,抬一下也就十来分钟。
接线员回复会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楼道的风呼啦啦地吹,像是在催人快点,可人手就是不到位。
王先生站在转角,心里打鼓:“五楼啊,就差人手,咋整?”保姆把包和证件装好,来回张望,手里捏着手机,掌心出汗,一次次看表。
陈女士躺在床边,眼睛闭上,脸色青紫,情况说变就变。
那一刻没有人喊口号,没有人讲道理,男医护和王先生一拍即合,抬起陈女士就下楼。
上了车,急救动作马上展开。
救护车一路开到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车程四分钟;到了医院时,患者已经没有自主呼吸。
6月10日凌晨2点07分,抢救无效,老人走了。
家属心里有梗。
他们说,现场医护口头表示血压、心电图稳定,他们对医生判断有信任,才一边找人一边等协助。
事后看心电图报告,赫然写着“极度心动过缓”。
从出诊到送医的具体处置里,除了静脉滴注氯化钠,没有使用有明确治疗作用的药物。
这份差距让冯女士产生质疑:既然是极度心动过缓,为啥不进行持续监护,为啥没用阿托品或异丙肾上腺素这类药物?
那四十分钟的滞留,是谁来拍板“先救还是先等”?
她还指出,心肺复苏的操作在车上并不规范。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给出三点核心意见。
心律失常的处置不当,患者的症状有心电监护、血氧监护和药物治疗的指征,现场没及时开展监护,也没用阿托品、异丙肾上腺素这些药。
对危重患者的搬运不够及时,院前急救应当具备搬运病人的条件和能力,这位患者心脏疾病随时可能恶化,如果短人手,也应指导家属尽早搬运,现场40分钟才下楼,延误了救治。
心肺复苏不规范,车上监控显示约23点30分开始,护士发现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和医生先后实施了胸外按压,但动作不够标准,没有按要求开放气道、没有人工通气,也没有使用肾上腺素等复苏药物。
鉴定也把现场难处说清,车内空间小、行驶中操作难度高,患者高龄又有基础病,拨打120时已经胸憋两天,心动过缓本来就难救,这些因素也与结局有关。
综合评估,医方的急救处置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急救中心给出的辩解很直白。
山西有关于院前急救的实施方案,救护车标准配置是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驾驶员,不配医疗救护员。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里写着有法定搬抬义务的是医疗救护员,医生、护士和驾驶员不在这个范围里。
他们说,调度员在电话里两次提醒家属“患者不能自己走的话,需要找人抬”,家属求助无果后,医护才出手协助,那是人情帮忙,不是法定职责。
要是强行把搬抬责任压在医护身上,医护精力会被搬抬占用,急救操作就容易跟不上,反倒影响更多人的诊治。
一句俗话点明难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担架员,空喊也不顶用。
法院的判决把这个拉扯画了边界。
一审采信鉴定结论,判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家属17万多。
理由很明确,院前急救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即便没有专职担架员,机构到场后也应及时协同家属完成转运,现场四十分钟的滞留,背离了公众对救死扶伤的基本期待。
冯女士对此不服,上诉提出,医方在监护、用药、心肺复苏上的问题,责任不止50%。
今年11月17日二审开庭,维持原判。
家属称至今仍未收到赔偿,下一步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说到底,时间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这话在这件事里不显得空。
这桩事不只是一家人的悲痛,也把一个行业的老难题翻出来看。
大众印象里,救护车一来就有人抬,专业、利索、稳当。
现实里,“抬不了”的场景并不少见,尤其是老旧步梯楼、夜间、独居,容易因为搬抬卡壳,把黄金时间拖没了。
阳泉的急救中心也直面困境,人员紧缺,单独配置担架员的能力有限,早就提建议,希望配备搬运人员,一直没落地。
他们还提到实际风险,病人加担架一百多斤,楼层搬运不比平地,转角多,怕摔落,至少要四人配合,夜深人静的,临时喊人并不容易。
别的地方也算过账。
山东德州的卫健委在公开答复里测算过,他们平常值班救护车约60辆,到2025年会增加到80到100辆,按每车四组人员轮换计算,当前需要担架员约240人,2025年前要320到400人。
担架员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按现有出车量算,每名担架员每月收费大概600元,参照驾驶员工资标准,担架员月工资建议是5830元。
这么一比就知道倒挂了,当前每年要投入1405.82万元,2025年要2259.36万元,资金缺口不小。
让医生去兼任担架员也走不通,院前急救本来就人手紧张。
北京对救护车配备有更严格的标准,要求每车配齐担架员并提供专业搬抬服务,执行到位的地方,搬抬问题会少很多。
广西这边有委员提过倡议,明确政府要持续保障院前急救投入,每辆救护车都要配齐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建议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组建专业担架员队伍,直接配给120中心,用制度和队伍把这个短板补上。
把视线拉回这桩案子。
阳泉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达过态度,处置存在个体差异,不同医生的阅历和思路不同,面对同一患者,处理方式会有差别,难免有误判;不能把个别医生的行为等同于整个行业,多数人有职业操守。
对涉事值班医生的不当做法,他说不认同。
在具体执行层面,他们遇到独居患者会帮忙联系家属,或拨打110寻求协助;如果找不到人帮忙,就只能无奈等。
这话说出了一个基层的真实日常,楼梯像关卡,担架员是钥匙,钥匙不在手里,关卡就是山。
人们常说“法不外乎人情”,制度也不该背离常识。
四分钟的路,肯定不该被四十分钟的等待拦住。
谁来为这三十六分钟担责,谁来在楼梯口作出决定,这不只是一纸判决的文字,也是院前急救体系的一次压力测试。
有几件事摆在那儿,配齐担架员,打通120和110的协同,强化院前规范化处置,把监护、用药、心肺复苏的训练练到位,别让关键动作在车上晃来晃去。
对每座城市来说,步梯楼、独居老人、夜间急救这些场景都不算稀罕,时间像沙子从指缝里漏掉,用脚量过的台阶最知道寒凉。
这一案的每个节点都有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话。
王先生在楼道里低声念叨,“这会儿拖不得,拖一会儿,黄花菜都凉了。”冯女士握着方向盘,心里一句接一句地冒出来,“中不中,快点中吧,求个准信。”医务人员也在焦虑的现场做判断,救护车上动作忙乱,车厢晃动像给每个按压加了难度。
四分钟车程,四十分钟等待,像两条线交错;法律的边界、职责的边界、人与人的边界,在这座五楼的楼梯口挤到一处。
时间就是生命,这话一点不虚,别让生命输在楼梯上。
这篇文章就是想把快乐和正能量传达出去,没什么低俗或者不好的引导哈,如果有侵权情况就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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