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期出台相关政策
涉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部分措施将于今年3月起实施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新变化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近日
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浮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点击查看《办法》原文
《办法》明确,自今年3月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以上一年度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浮动,最高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最低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办法》的出台,旨在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用人单位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根据《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日前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
《通知》明确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同时明确上述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主体。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
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有效期为5年。
此外,3月10日起,福建医保部门还将输卵管镜检查等与生育支持密切相关的妇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发布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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