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了。这是好事,这是充分体现人民权利的法定之举。

先说点闲话。

要提的建议很多,比如建议去掉“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中的“国家”二字,让这个法能涵盖数量众多的专职队员、消防文员;比如建议少一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类似表述,让这个法更能体现它的确定性等等。

只能说,立法不易。有些事情,可能需要进一步协调、会商、研究;有些事情,可能随着社会变化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因此,在法里表述起来,非常难。

最近几年,我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几十万人的队伍,很多人吐槽这不行、那不好。但每当我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如果让你来起草一部消防救援人员法,你能不能写得让人满意?我就发现,所有吐槽的人集体失语。这说明什么?这说明,长期以来,人们对“消防”某些问题的研究是缺失的;这说明,偌大队伍,基本找不出几个高人、能人,他们能把大家急、难、愁、盼的事情看清楚、说明白,并通过立法修规的途径来解决。

这不是哪个人的责任。这是队伍集体从现在就应该重视起来的反思。

再说点正事。

作为长期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思考者,我想,如果只允许改两个字的话,我倒是强烈建议把第十三条 “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行使以下职权:(三)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中的“事故”二字去掉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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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本条是法律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权的关键法条依据。条款表述中,“火灾”2字共出现9次,“火灾事故”4字出现2次。除去“火灾扑灭后”中的“火灾”指“灾火燃烧”外,其余的“火灾”均指“火灾灾害事件”(这是我研究火灾二元论所得)。

也就是说,剩下6次“火灾”所指的“火灾灾害事件”,其中,火灾现场,没有表述为“火灾事故现场”;火灾原因,没有表述成“火灾事故原因”;火灾损失,没有表述成“火灾事故损失”;发生火灾的单位,没有表述成“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没有表述成“提供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火灾现场勘验,没有表述成“火灾事故现场勘验”。

况且,该条第一款,无论是火灾现场、火灾原因,还是火灾损失,均未出现“事故”二字。第二款出现的“接受事故调查”,是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规定。第三款之所以限缩到“事故”,其理由是:非事故类的火灾灾害事件无需消防救援机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换言之,只有经过调查确认属于“事故”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因此,综合来看,《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表述,绝不是将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调查权只限缩在调查火灾事故,不能调查非事故类的火灾灾害事件,比如放火导致的火灾、比如不受人的意志所能控制的火灾(比如最前沿的未知探索,科研试验导致的火灾,比如无法防范的某些雷击火灾等)。

这么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如果按照目前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的表述,消防救援机构将只有在调查火灾事故时,才能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那么问题就来了。

第一,《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与《消防法》冲突。《消防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等;而《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只允许消防救援机构在调查火灾事故时,才能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这显然是矛盾的。

第二,《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对《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该项职权进行了限缩,将导致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的权力大大削弱,进而可能导致某些现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某些现场则可能会出现其他部门进行强行干预的问题,这将对消防救援机构正常履职造成严重干扰。

第三,《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目前就此的表述不符合火灾调查的事理逻辑。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性质,这是一个人人皆知的基本常识。《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言外之意则是,不是“事故”的,不能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不调查,就不知道是事故、还是放火刑事案件、还是不受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意外事件。而火灾调查的前提,必须是首先保护好现场;而要想保护好现场,则必须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如此一来,《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如此表述,其谬误及害处,暴露无疑。

火灾调查工作是预防火灾的先导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火灾调查专业是国家教育专业名录里明确的特设布控(代号083107TK)专业;火灾调查职权是确保消防救援机构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石。真的希望,中国消防的火灾调查千万别再做减法了。

此建议,请大家投票,看看能不能被采纳。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