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冀腾、卜天津、李劼: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5年11月4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金鑫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重新签署合伙协议,冀腾认缴出资比例由80%下降至42.1053%,卜天津认缴出资比例增加至47.3684%,并将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冀腾变更为卜天津,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冀腾变更为卜天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2025年6月25日,你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为客户约5,069.4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事项构成对外担保,但你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因签订前述《债务加入协议》,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诉讼涉案金额约5,339.45万元。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参加了该案审理并签署《调解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项重大诉讼,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冀腾、时任总经理卜天津、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劼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冀腾、卜天津、李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2月14日